【孙安佐风波】雷皓明/在国外坐完牢,回国内还要坐牢吗?
▲孙安佐回台后,在影音平台直播健身。(图/翻摄「Sun Edward」YouTube)
●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经营《律师谈吉他》部落格与脸书粉丝专页。
不晓得你看到这里有没有觉得怪怪的、怪怪的…他在美国都坐完牢了,为什么还要接受调查?国外的判决,台湾可以不理吗?
在国外犯某些罪,回国内也要受罚 依照刑法第5条,在国外犯有些罪,回台湾时也要受罚。举例来说,内乱、外患这种颠覆国家的罪,即便是在国外进行,回台湾也要受罚;其他像是毒品、伪造货币、诈骗集团等罪,对社会影响重大,在国外犯罪回台湾也要受罚。在刑法上,这叫做「属人主义」。(也就是不管在哪里犯罪,只要你是台湾人,违反台湾法律就要被台湾处罚。)其实犯罪问题应该是个「国内问题」,就好像台湾不会去管美国犯罪一样,各国只会管自己领域内的犯罪。不过,某些国外犯罪如果放任不管,对自己国内的影响也很大,与国家主权、追缉成本衡量以后,还是应该要处罚,这就是为什么法律要处罚国外犯罪。国外被判刑,国内还可以再判一次 国外犯罪,不只台湾想处罚,其实当地也会处罚啊!
像是你在美国贩卖毒品,你觉得美国会让你轻松返台给台湾处罚吗?当然是自己先处罚再说!假设你在美国被抓到、被判刑,也坐完牢了,回台湾会不会再被处罚一次?答案是会! 依照刑法第9条,同一个犯罪行为,经过国外判决后,台湾的法院还是可以依照台湾的法律再处罚一遍。
因此,在美国被判刑以后,回台湾还是有可能再被检察官调查、再被法官判刑一次,这也是为什么孙安佐回国后还要再被检察官约谈传唤一遍,甚至是被限制住居的原因。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刑罚是国家展现权力的一种方式,美国判决有罪、无罪,不代表台湾要全盘接受,说不定有判决错误的地方,我们只能相信自己的法官、自己的法院,所以法律规定我们要再审一次、再判一次。国外坐过牢,回台可能不用再坐一次 虽然国内可以再判一次,但通常各国法律会有一个「折抵」的规定。
像是我国刑法第9条就说,如果在国外已经坐过牢(不管是坐满或还没坐完),台湾法院可以决定要不要让被告折抵已经坐过的天数。
举例来说,孙安佐被拘了5个月,假如回台法官判决认为应该要判1年有期徒刑,法官可以决定要不要让他折抵一部分的天数,让他不用坐满1年。过去类似的判决,像是某人在美国伪造文书,被美国判了10个月;回台湾以后被判1年6个月,法官最后让他可以折抵这10个月,最后只需要坐8个月。(参考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4808号刑事判决)
要注意的是,是否折抵是「法官决定」,不是绝对可以折抵。像是另一个伪造文书案件,被告宣称自己在日本坐过牢,但举证无法说服法官,最后法官决定不予折抵。(参考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3475号刑事判决)这个原因倒是比较好想像:毕竟坐牢是要让你「改过自新」,假如在国外坐牢就已经实现这个目的,就没有必要让被告在国内再坐一次;假如法官认为被告根本没有学到教训,那就应该让他在台湾好好反省。在国外犯罪真的很可怕。你想想,你都已经不了解台湾法律了,你会更了解国外的法律怎么审判、怎么处罚吗?更别说回国还有重复处罚的问题。一个不小心,可能你的大半辈子都要在监狱里度过了。
或许你觉得国外犯罪跟你八竿子打不着,但「出国旅游」就有可能发生!每个国家的规矩不同,出国前请详阅公开说明书(当地有没有特别的罪是台湾没有的);假如你想出国做点台湾不能做的事(像是出国赌博)也要特别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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