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修/死刑不应成为社会安全网的替代制度

▲小灯泡案更一审言词辩论中,王婉谕请求法院给予极刑判决,由于社会安全网的不足,这是不得已的选择。(图/翻摄自王婉谕脸书)

2019年年底,喧腾一时的内湖随机杀人案(小灯泡案)更一审终结了言词辩论。在一、二审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况下,最高法院认为,应该要再调查被告王景玉精神状况以合理量刑而发回。也因此,言词辩论当日便聚焦在被告是否确实有心智能力上的欠缺,外界则是关注本件被告究竟是否可能被判处死刑。就此而言,被害人母亲王婉谕在辩论时作了以下发言:

「对于我来说,就算判决被告极刑,这样的结论也与我所认为的正义有很大的距离。纵使国家夺走王先生的命,终究说来,怎么会有安慰可言?怎么会有正义可言?然而目前却不存在任何一个有效的、足够积极的,社区处遇以及追踪关怀的机制存在。而本案,被告及其家属缺乏病识感且对治疗态度消极,因此再度发生的高度风险,绝非被害者家族所能忍受。所以我们请求法院给予极刑判决。这是一个不得已的选择。」

王婉谕或许也认为这个悲剧跟国家没有建立社会安全网关联最大,然而她认为,在没有建立起适当的社会安全网前,求处极刑(外界多半理解为死刑),是目前唯一可以预防王景玉再犯的方法。

这个说法有点类似治标跟治本的关联,如果目前还没办法治本(建立社会安全网),那么在治本之前,治标(用死刑隔离犯罪者)可能是个过渡期。这样的想法,或许是试图在被害者家属所受的伤害与理想的社会环境中做出一个衡平。而当事人是希望我国继续维持死刑或是能够接受条件式的废除,也难以猜测。笔者不敢说能够对家属的痛苦感同身受,只能就制度面的部分提出以下一些看法。

本案原先的一、二审判处无期徒刑所持的理由不同。第一审认为,王景玉于行凶时并没有因丧失心智能力而无法辨认杀人是违法行为,但由于其患有思觉失调症,属于精神障碍,依照相关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不得判处死刑而判决无期徒刑;第二审时,法院则是援引刑法第19条,认为王景玉在杀人时辨识其行为违法之能力(也就是知道杀人违法不对)及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控制自己不杀人的自由意志),均因受其精神障碍影响而显著减低,依法应减刑而使死刑不在能够量刑的空间中。后最高法院则认为,王景玉是否确实有犯案时辨识与控制能力降低一事,应该要再详加确认,因此才发回更一审。

原先的二审判决及最高法院判决,并没有延续处理第一审判决对于精神障碍者可否判处死刑的问题,留下了一个空白。如果一审判决的见解仍被沿用,而王景玉又确实有思觉失调症,则法院能够量刑的范围,考虑到国际公约及杀害儿童的加重,便变成了「无期徒刑」、「10年一个月至20年」,使得死刑不在法院能量刑的范围中。

本案较难以权衡的地方在于,传统支持死刑的其中一个理由便是—「能够隔离犯罪者与社会大众,借此避免再犯」;但法院及被害者家属也期待未来能够建构一个完善的社会安全网,以预防此种犯罪及有效降低再犯的可能,事实上并非完全的冲突。而诚如前述,在社会政策中,无法治本前先予治标,确实可能是个选项,只是,选择甚么样的标不会抵触现行法制(也就是精障者与死刑制度的冲突);此外,这个标的选择不会因此让治本有借口无法实现(因为有死刑,所以社会安全网的建立仍然牛步)。

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或许不是法院、加害人及被害人在个案中所能够影响,但却是整个社会必须要共同面对与决定的。未来,我们或许无法完全阻止悲剧的发生,也不一定可以在悲剧发生后治愈所有的创伤,只愿人们可以在一次又一次的挫折及无奈中,慢慢寻得一些通往答案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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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修,执业律师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人公益法律全球研究网成员。关注人权议题,参与台湾及国际公益NGO成员之人权策略拟定与推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