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署30年状况外 无主地遭盗挖成杀人湖

图文/镜周刊

云林县二仑乡一座广达2公顷、深约3层楼高的湖泊,今年5月当地举行西瓜节时,有2名学生戏水惨遭灭顶,为地方盛事留下憾事

本刊调查,这座「杀人湖」竟是一笔「未登录土地」,且是30年前一位民代盗采砂石留下的大坑洞,经年累月积聚雨水而成,县府与国有财产署却互推责任,地方政府护土失责在先,中央政府土地管理疏怠于后,这不仅是因果循环的人祸,还是不折不扣的官僚杀人。

7月14日正午,云林县二仑乡中山路的一处矮铁皮屋内,传出阵阵诵经声燃香气味,一名十多岁国中生的肖像就立在供桌上,「虽然我也必须为儿子的死付出一半责任,但政府单位在出事后互踢皮球的态度,实在令人难以苟同。」这名平实的农夫廖先生死者的父亲,他见到本刊记者来访,郁结在心中好一阵子的怨气,终于吐了出来。

廖父拿起手边收藏的相簿,眼眶泛红地忆起与爱子相处的时光,接着从脑海里拼凑出这场令人措手不及的意外。

今年5月6日,二仑乡盛大举办一年一度的「西瓜节」,乡民扶老携幼前往位于四番地社区的活动现场,二仑国中2年级的廖姓与洪姓同学,跟班上同学一起来,玩得不亦乐乎。活动结束后,他们发现西瓜节活动地点旁,有一湖泊隐藏在树丛中,艳阳下翠绿湖水看起来相当沁凉消暑,众人于是兴起下水游泳的念头。

同学们兴高采烈地跳下水,廖同学与洪同学两人因不太会游泳,只敢蹲在岸上看着同学玩水过干瘾,但拗不过大伙儿怂恿,廖同学也噗通一声跳入水中。岂知湖水深不见底,加上不谙水性,不久就出现溺水、体力不支的情况。岸边的洪同学见状想伸手拉人,却不慎被溺水者庞大的力道拖住,也跌入湖泊内。附近同学见到这一幕全都吓傻了,赶紧上岸打手机求援。

二仑乡消防队获报后立即前往搜救,对溺水的廖、洪两人实行心肺复苏术,送医后仍无力回天,两条年轻正待绽放的生命就这样画下休止符

溺毙事件震惊了纯朴的二仑乡农村,廖父为查明这座危险湖泊的由来,向地政单位询问,没想到得到的答案竟是这个湖泊「无产权」、「没有土地登录资料」,根本是三不管地带。如今,廖父看着孩子的篮球、脚踏车等遗物,不舍地说:「愈看这些东西愈难受,它们的主人再也不会回来了!」

记者接着走访住在隔壁村的另一死者家里,刚从菜园回到家的洪阿嬷,讲到伤心处忍不住哭喊:「好好的一个孙子,出门玩后就没回家了,叫人怎能不心痛。住在二仑这么久,谁知道那里居然有个没有主人的湖?」语气中除了不舍,也透露出些许无奈。

国民政府1949年迁台,至今也近70年,科技日新月异,国土监测早非难事,但台湾境内竟然还有未被登录的无主土地,令人怀疑数十年来地方政府的地政单位和中央的国有财产署,到底在做些什么?

死者家属询问各处政府机关都得不到答案,只好转向立委张丽善陈情,希望找到能负责的相关单位,避免再有类似的意外发生。

张丽善找来国有财产署、林务局和云林县政府等单位共同前往会勘、协商,国产署官员初步同意将湖泊委托云林县政府代为管理,并在湖泊四周筑起铁丝网和警告标示。

国有财产署指称,出事的云林县四番地湖泊,在《土地法》第41条的规定上是属于「第三类土地」,意即自然形成的湖泊、河川等,这类土地都不需要登录,因此才会变成民众所称的无主地,目前已将该湖泊纳归国有。

这项说法看似合于情、理、法,然而本刊进一步追查,湖泊所在地原本是一片完整的土地,距离浊水溪堤岸不到100公尺,周边经常有采砂的活动。约莫30年前,当地一名民代(已殁)和不肖业者联合盗采砂石,将土地愈挖愈深,后来触及地下水脉,再加上天然雨水蓄积,才成为居民口中的「人工湖」。

地方耆老说,这片湖泊湖水清澈,但因隐藏在茂密的树丛间,平常鲜为人知,只有当地少数人才会前往钓鱼;而二仑乡消防队进行救难训练时,因没有良好的训练场,偶尔也会选用该地进行训练,直到两名学生戏水溺毙,原本神秘的湖泊才被当地人提出来议论。

云林县政府则认为「该慰问都慰问了」,当年盗采事件木已成舟,早已无法挽回。

张丽善告诉本刊,任何未登录的土地在法律上都应该收归国有,并由中央政府负管理责任,但是却遇到中央与地方政府互踢皮球卸责,「相关单位应该要清楚给个交代,我们也会协助家属申请国赔。」

二仑乡长钟福助向本刊表示,学生出事的湖泊与当地刚完工的生态步道很近,目前暂订与生态步道结合成为生态湖,等规划、施工完成,确认安全无虞之后,才会开放民众参观休憩。

二名不幸溺毙的同学,在学校人缘极佳,二仑国中校长钟进森向本刊表示,两位同学都很优秀,廖同学在总务处担任志工,日前还完成学校举办的单车骑行活动,日行近百公里,运动天分很高;而洪同学虽然家境较清寒,但很努力,还担纲学校校车的路队长,两人的骤逝令全校师生相当不舍。

一座广达2公顷的湖泊形成绝非旦夕之间,当年砂石车鱼贯出入,地方乡镇、县政府、水利署和林务局,人人「装聋作哑」,才会布下这道陷阱;如今各单位又推诿塞责,避之唯恐不及,迅速亡羊补牢才是正道,也是面对两条无辜生命的正确态度

根据《土地法》第41条规范,依第2条第3类及第4类土地,应免予编号登记;但因地籍管理,必须编号登记者,则不在此限。

国产署解释,所谓第3类土地为「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沟渠、水道、湖泊、港湾、海岸、堤堰等;第4类土地则为「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

国产署指出,目前全台湾的第3类及第4类未登记土地,约有10万公顷的范围,虽不须登录,但仍属于国有,若有人蓄意侵占国有地从事不法行为,则可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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