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平台-公寓大厦公共设施当然要登记
据报载有立委又抛出实坪制议题,认为民众花钱买公共设施不公平,因而公设应该不计价,民众只应就其实际使用的坪数计价付钱;为了避免建商借由登记公设灌水,因而公设应该不登记。本人认为公设不登记说法是典型的空口说白话,毫无专业也不可行,因而不得不加以澄清。
公寓大厦住户间的法律关系,法律专业术语称为区分所有权,区分所有权范围除了专有部分(所谓的实坪),也包括共有部分(公共设施),此为民法和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所明订;法律更明确规定共有部分并需随同专有部分一并移转。实坪制说法进而主张公设不登记,违反公寓大厦法律基本原理,实务上也不可行,理由如下:
不动产登记功能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因登记而发生拟制通知的公示力、权利推定的推定力及保护交易安全的公信力,从而确保民众财产的权利,现行法不动产登记的范围还有放宽的空间,并无紧缩的空间。
二、不动产登记的客体范围应放宽而非紧缩
在使用者付费的前提下,土地以外可登记的不动产的范围,应包括各种不动产上的权利,除了物权外,应包括针对不动产的各种约定皆可登记,不动产使用权应可登记,不动产使用权设质时,也应可为质权注记登记。
三、公寓大厦应登记共有部分并应登记规约
公寓大厦的共有部分是都计、建管、消防、环评及水保等法规所明订,为了民众生命及财产安全而强制起造人设置,并非建商己身的利益考量。
关于区分所有权的范围,不论是采最广义说(包括建筑物专有部分、建筑物共有部分、基地、规约)或狭义说(包括建筑物专有部分、建筑物共有部分),都包括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因此,排除墙中心以外的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登记,并非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全部为登记,显然违反土地法第37条第1项规定,因此,公寓大厦应登记共有部分。
规约是创设区分所有的文件,区分所有人的权利义务也深受规约的影响,规约既影响不动产权利,不动产权利既应概括准予登记,则规约也应准予登记,甚至应列为公寓大厦第一次登记时的必要登记事项。
四、变更登记时可以不办理公设移转登记
如欲简化变更登记事务,在公寓大厦第一次所有权登记已将规约与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建筑成果图登记后,变更登记时可仅作专有部分移转登记,买方明确知道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而满足主张实坪制者的诉求。
五、有无登记公设都不影响交易总价
如同花敬群次长的说明,「房子的组成内容就是清清楚楚长在那里,登记与否?计价与否?房子还是那个房子,什么都没有改变」,因为「总价=一般单价*含虚坪面积=新实坪单价*实坪面积+新实坪单价*0.3*虚坪面积」,所以算来算去总价都一样。
建筑物课征房屋税,通常以登记的范围加以界定。除非课税机关变更作法,否则,不登记共有部分将减少地方政府税捐收入。如共有部分还要课税,却没登记,又应向何人课税呢?
七、不登记共有部分将衍生纠纷
不登记共有部分将使公设权属不清,在住户使用期间将有纠纷,都更重建时更会因权属争议而增加纠纷解决成本。
最后,世界上主要国家都有登记共有部分,例如美国就是先登记规约,而共有部分在规约中就一清二楚,日本则是在办理公寓第一次所有权登记时即登记了共有部分。台湾可不能搞出个举世无双的烂制度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