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人帅3点声明「还原战5女真相」 带风向恶意伤害我的朋友!

记者陈芊秀/综合报导

廖人帅24日被周刊爆料「一周战5女」,继23日发5点声明「我单身,我跟谁交朋友是我的权力(利)」,24日晚间再度发表3点声明,超过2600多字,批评爆料内容未经查证,「耸动的内容,严重伤害我与我的朋友。」

▲廖人帅24日晚间发表3点声明。(图/翻摄自Facebook/廖人帅)

廖人帅被拍到一个礼拜之内,陆续和多名女子疑似有暧昧互动,最新声明中表示,因为家里是独栋5层楼,本来就有很多朋友会来,甚至人在国外,朋友也会来家中住,或是借出房子给朋友拍YouTube影片,而且家中还有3组很好睡的沙发床。他透露和朋友是正常往来,报导中的聚会,大多有其他朋友在场,但是被截取部分照片,「最糟糕的一点是故意去截图女生泳装照,搭配误导文字,带风向恶意写的好像有发生什么事情一样,周刊编写耸动的内容,严重伤害我与我的朋友。」

【廖人帅脸书声明全文】

声明!声明!声明!Yo!! 这是一份其实不关你的事,却也关你的事的声明:

1、 镜周刊今日(2019.7.24)对我的报导,并无与我联系求证,仅拍照后看图编故事,就发售(发表) ,堂堂一个周刊封面报导,难道不违背新闻该有价值?

2、 我家是独栋五层楼建筑,我家本来就很多朋友会来,甚至我人在国外时,朋友也会自己来我家玩甚至住,或是借用我家拍youtube 影片,由于空间还算大,有时大家待太晚,会直接睡这,有的睡客房,有的睡一楼沙发(有三组非常好睡的沙发床)。我当然也会去朋友家聚会,但这都是很正常朋友间的往来,而报导的聚会,大多也有其他朋友在场,大家煮东西吃,打牌聊天,看电影…..周刊截取部分出入的画面,就看图说故事,还用不堪的文字去物化女性,最糟糕的一点是故意去截图女生的泳装照,搭配误导的文字,带风向恶意写的好像有发生什么事情一样,周刊编写耸动的内容,严重伤害我与我的朋友。

3、 报导不实,多数还可因为新闻自由保护不用负责,记者赚薪水赚奖金,周刊赚广告赚销售量, 与律师深聊过,才知道意识到原来诽谤罪罚很轻,而狗仔违法跟拍最多也只罚3000元,原来人民的自由与隐私保障只值3000元。

*上面的声明我知道嗜血媒体与网民们压根没兴趣, 好!!! 那我就分享一下,我今日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在这样的法律制度,可能会遇到甚么样”错误运用”!!!

1. 如果有人在路上(公共空间)看到心仪对象,有人想要耍变态,偷拍跟踪,只要准备3000元;也就是准备一万元,就可以随意在路上挑三个想耍变态的对象偷拍跟踪…(一万元还有找呢??很划算吧) 没错!! 这就是我们身处环境, “很有保障”吧。(详细法律知识请参考最下方附注)

2. 如果有人想要害讨厌的对象,同上,一样只要准备3000元; 先开车跟踪想害的对象,搞得他开车极度心神不宁,等到发现他心智快不行时,就可以停止跟踪,接下来当然大幅提升想害对象车祸自撞的发生率, 而我就是这次的实验品,我今天开车时,就有多次因分心快要车祸自撞的状况,真希望无辜的路人不要被我波及。

3. 如果有人想要讨厌的对象自残,也只需准备万把块的罚金即可达成,接下来只要毁谤毁谤再毁谤,诋毁讨厌的人直到他自残为止。(详细法律知识请参考最下方附注)

当然!!! 写了那么多只是想让大家知道,我们身处的环境有多么不被保护,多么疯狂与荒谬,今天也许与你无关,但明天被侵犯受伤的可能是你的家人.朋友, 当我们的法律无法有效地吓阻与保护我们 ,我们还能安心地相信什么???

p.s. 话说回来,我家真的很舒服环境走度假风,还是欢迎各位好朋友常常来我家玩到天亮,大推!!!! 我才不要被这种无聊的报导打败了,我的日常依然嘻哈,Keep real~ Peace yo!!!

—————————(详细法律知识附注)法律小教室

1、 关于跟踪跟拍1. 关于跟踪骚扰行为,在台湾并没有罚则,只有在社维法第89条第2款有类似规范,最高只处罚3000元,先前有新闻记者认为此规定剥夺新闻采访自由而声请大法官释宪,但大法官认为此规定是在保护人民在公众场域中有不受侵扰的自由与个人资料自主权,不认同新闻记者的主张。2. 根据民间团体对16到24岁之女性进行调查,每8名女性就有1人曾有被跟踪骚扰之经验;而接获保护之个案,被跟踪骚扰之期间甚至长达35年,造成被害人心理遭受极大之不安,且影响日常生活作息。而在美国、英国、日本、德国,都将跟踪骚扰提升为犯罪行为,在台湾,立法委员虽然在前年(106年)就已经提出《跟踪骚扰防制法草案,但至今还没有三读通过,形成法律漏洞。3. 媒体记者持续跟踪骚扰的行为,其实已经符合《跟踪骚扰防制法》对跟踪骚扰行为的定义:「任何人以人员车辆工具设备电子通讯、电子讯号或其他方法,反复实施对被跟踪骚扰者持续性监视、跟追、掌控行踪及活动,使被跟踪者心生不安或影响日常生活作息。」依照草案规定,最高可以处三年有期徒刑。4. 相关规范(1)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9条第2款:「无正当理由,跟追他人,经劝阻不听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下罚锾或申诫。」(2) 释字第689号:「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旨在保护个人之行动自由、免于身心伤害之身体权、及于公共场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扰之自由与个人资料自主权,而处罚无正当理由,且经劝阻后仍继续跟追之行为,与法律明确性原则尚无抵触。新闻采访者于有事实足认特定事件属大众所关切并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务,而具有新闻价值,如须以跟追方式进行采访,其跟追倘依社会通念认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当理由,而不在首开规定处罚之列。于此范围内,首开规定纵有限制新闻采访行为,其限制并未过当而符合比例原则,与宪法第十一条保障新闻采访自由及第十五条保障人民工作权之意旨尚无抵触。又系争规定以警察机关裁罚机关,亦难谓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有违。」(3) 跟踪骚扰防制法第2条(跟踪骚扰行为之定义):本法所称跟踪骚扰行为,系指任何人以人员、车辆、工具、设备、电子通讯、电子讯号或其他方法,反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使被跟踪者心生不安或影响日常生活作息:一、对被跟踪骚扰者持续性监视、跟追、掌控行踪及活动。二、以埋伏、监视、守候或其他类似之方式接近其住居所、学校、工作场所、经常出入或活动之场所。三、受退去之要求仍滞留其住居所、学校、工作场所、经常出入或活动之场所。四、为警告、威胁、嘲弄、辱骂或其他相类之言语或动作。五、要求见面或接触而拨打电话、传真或传送电子讯息,或其他相类之通联接触方式。六、寄送、出示或放置使人不快或嫌恶之物。七、出示有害个人名誉之事项。八、滥用或未经其同意搜集、处理、利用其个人资料,为非本人意愿之行为或服务。九、显无理由而滥行提起自诉或告诉。十、其他相类之行为。

2、 关于诽谤1. 媒体捏造并散布不实报导的行为,在台湾是以刑法第310条诽谤罪相绳,法律规定最高可以处2年徒刑,但是在法院实务上几乎都是判决易科罚金,也就是说即使法院认定诽谤罪定谳,媒体也只要缴交几万元罚金就可以打发,对他们来说根本不痛不痒。

2. 相关规范刑法第310条:「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