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案呛收押嫌又违法担任妻子律师 法官遭判罚3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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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地方法院法官何宇宸,6年前审理中坜代表主席刘威德贿选案时,他以「说出实情否则羁押」胁迫利诱取供,他还在另案官司担任妻子律师惩戒法院认为他违反办案程序及法官伦理规范,将他判罚3月俸,共37万多元。可上诉。

何男担任贿选案的受命法官,2015年7月就被告刘威德的同案被告邓进郎进行准备程序时,他要求在押的邓姓男子指控刘威德买票,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及以胁迫押人,何男也遭声请回避审理获准。

何男另因房屋买卖纠纷,在桃园地院提起返还不当得利民事简易诉讼,他明知不得担任却担任妻子的诉讼代理人,却违背法官不得执行律师职务义务

惩戒法院职务法庭参审员共同审理后认为,何宇宸用利诱准予具保停止羁押等不正方法取供,及撤销羁押未经法院合议程序之违失情事,严重违反办案程序规定或职务规定,情节重大。

合议庭认为,何男在民事诉讼案件兼其配偶的诉讼代理人,非但违背法官不得执行律师职务之义务,也未谨言慎行,造成不当或易被认为损及司法形象之行为,而违反法官伦理规范,情节重大。

合议庭考量,刘威德贿选案后来历审也认定被告刘威德、邓进郎是共犯,他违失行为程度,未严重影响司法审判之独立与公正,且他担任妻子律师的民事诉讼案件,他自已也是原告当事人,且并无关说及干涉审判。

合议庭认为,何男在惩戒法院言词辩论程序时表明,他「会深记教训」「避免再犯」「深以为鉴」「日后会有所反省」,考量他的违失情节,将他判罚俸3个月;何宇宸是司法官班第49期,目前仍任桃园地院法院,月薪12万多元,共罚37万3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