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大陆房产 所得可自由汇出

大陆房地产促销手法花招百出。图为山西省太原市古装美女售楼员。(中新社

上海台资房仲业者透露,去年下半年开始,不少台商陆续出售大陆房产。在大陆提供财务顾问的会计师表示,据大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公告,也就是2013年的第40号文,台商、台胞出售大陆不动产所得,走大陆汇回于法有据,完全可以合法汇出。

40号文第一条第三款明确告知,出售大陆房产所得只要依法完税,并进行税务备案,金融机构审核交易资料齐备情况下,就可以自由汇出。

以上海为例,台胞出售房地产所得若要汇出,买卖合约属涉外合约,不需要公证,汇出时也不会查问购房资金来源

另外,要准备的有房屋权属转让证明,也就是产权资讯登记表,还有完税证明文件,也就是所谓房屋买卖发票等,备齐文件后,在上海各区房产交易中心税务办公室,向管理人员告知来意,申请人要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表,境外收款银行帐户就要详细提供资料,而且要留意境外收款的帐户要是自己的名字,帐户不一定要开在台湾银行。

附上这些资料,加上填写个人所得基础资讯表,也就是所谓B表,让管理人员输入金税三期系统,留下这些档案纪录,再列印交给申请人签字,就可由该部门立刻盖上税收业务专用章,完成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手续,再凭这些档案资料到银行申请购汇并汇出,银行只是代理外管部门执行购汇汇出,会代为检查房屋转让交易资料是否备齐,以免失职。

走完购汇并汇出,若再汇回台湾,不算海外所得,因为台湾税局就个人出售大陆地区房地产所得属于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不管是直接从大陆汇回或是经过境外汇回台湾,都不属于境外所得,所以都应该以房地产出售价款,扣除成本以及必要费用以后的所得,在财产处分日所属年度,并入家庭或个人综合所得,课征所得税

如果不能提出成本以及必要费用证明的人,得依出售房产交易价款之所得率12%来计算所得额,也就是在台湾应缴纳的所得税为出售大陆房地产交易价款的4.8%,换算方式就是交易价款乘上12%再乘上40%,综合所得累计税率最上限。也就是若出售大陆房产交易额1000万人民币,就是要缴纳48万人民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