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修/微罪判免刑不该看运气 轻重不分的假释撤销

微罪却要入监服长刑期的残刑问题在于「撤销假释的门槛过于没有弹性」所导致。(图/视觉中国CFP)

日前媒体报导,某一民众骑乘电动车酒驾,被检方依照刑法第185条之3的醉态驾驶罪起诉。法院一审原先判处三个月有期徒刑并且易科罚金,但到了二审则考量该民众系因为母亲当天挂急诊而酒醉骑车,因此依照刑法第61条改判有罪但免刑。

这则新闻看似对于社会上日益升高的反酒驾呼声是一记逆风,但如果细究该案,会发现该新闻中的民众原先有违反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前科,在酒驾时其实是假释期间。而这个前科跟假释,跟他的酒驾案并无关联,为什么要注意呢?

关键在于,我国刑法第78条第1项有所谓「撤销假释」(假释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于判决确定后六月以内,撤销其假释。但假释期满逾三年者,不在此限)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假释期间有其他犯罪,就可能被检察官撤销假释并且执行完剩余的刑期。

举例来说,某甲原先犯了贩卖毒品罪被判了30年有期徒刑,后来在服刑15年后假释出狱,但在假释的第二年因为酒醉驾车(此类案例后罪一半以上是酒醉驾车)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确定后,就要回去把剩下15年的刑期服满。我国刑事实务上,法院必定会调阅被告前科记录作为量刑参考,此时法官就会发现,虽然他只判了三个月,然而实际上当事人变相的因为酒醉驾车而必须要关15年又3个月。在如果当事人酒测值不高而又没有造成其他交通问题的情形下,法院对于是否要判有期徒刑,多少会觉得于心不忍,而在如该新闻的情形下,想办法给予免刑。

事实上,立法院于104年3月12日司法法制全体委员会中,林沧敏委员询问当时的司法院秘书长林锦芳时,便已提到:「还有一个案例让我觉得很头痛,我也找了很多法学专家进行研究,有一个50多岁的民众,过去曾被判无期徒刑,因为酒测值达0.35,被判刑3个月,他以为易科罚金就没事了,因此并未上诉,没想到半年以后被撤销假释。他是被判无期徒刑的人,这样进去就没办法再回来,因为一般酒驾无法再恢复自由,到底这个案子撤销假释是不是合法?我们希望找出一个让大家能够了解,法律上讲的是公平,不但要合法,而且是要合情合理。秘书长是不是能够在司法界将此当做案例进行探讨?撤销假释是法定应撤销,法院并无裁量权,我们只是站在人民的立场提供建言,是不是我们也应该探讨一下?如果改为『假释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且未易科罚金之宣告者,于判刑确定后6个月以内,撤销其假释』是不是比较合情合理?」显见在104年时,就有立法委员研议修正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但迄今并无变动。

有人会说:酒驾就是不对,怎么可以这样就便宜他了?笔者也同意这个看法,如果我们认为酒驾就是要惩罚,法院如果为了不让前面的罪变太重,而压低后面的犯罪刑度,事实上已经导致每个司法个案不能被正常评价。也因此,细究真正的问题,还是刑法第78条第1项「撤销假释的门槛过于没有弹性」所导致。

该撤销假释的规定虽然设计了后罪要是「故意」(不包含过失)、「有期徒刑以上」(不包含罚金或拘役)以及「三年内」,才会有撤销假释的效果,看似已有要件规范。可是相较之下,根据司法院释字第681号解释林子仪、许玉秀大法官协同意见书所指出,在德国,不仅假释的撤销系由专门的刑事执行法庭审理,法院对于撤销假释后的法律效果有比较多裁量空间,例如经评估后可以用易服劳役等其他方案来替代入监服刑等,而不是没有任何弹性的只能将残余刑期执行这个唯一选项。在美国,依照前揭意见书,「一旦政府准予假释,于撤销假释之时,必须 给予被撤销假释者最低程度之程序性正当程序之保障。……典型的撤销假释程序,分为两个阶段:准备听证程序(a preliminary hearing)及撤销假释决定之听证程序(a revocation hearing)。」可知我们的撤销假释程序,其实还有很多细致化的空间。

事实上,关于撤销假释,实务上的案例千奇百怪,例如有人是因为已经被废除的《惩治盗匪条例》判无期徒刑,假释后酒醉驾车,结果导致《惩治盗匪条例》「死而复生」的发生拘束力。而撤销假释的轻重不分,也让监狱一直面临超收人犯的压力。这些对受刑人,乃至于对监狱的影响,长期而言,对整体社会发展都会不利。正如五年前的高雄大寮监狱暴动案,才在受刑人自尽下不幸落幕,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监狱环境,我们如何期待受刑人能够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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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修,执业律师,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人公益法律全球研究网成员。关注人权议题,参与台湾及国际公益NGO成员之人权策略拟定与推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