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假釋再犯罪得重關25年 憲法法庭判「不分輕重」違憲
男子谢朝和犯惩治盗匪条例等罪遭处无期徒刑,关18年后于2009年1月22日假释,因窃盗被判1年2月刑,假释撤销,依2005年1月7日修正的刑法,高雄地检署执行残余刑期25年。谢认为刑法第79条之1第5项、刑法施行法第7条之2第2项规定抵触宪法,声请解释。宪法法庭今判相关条文部分未区另犯罪情节轻重以分定不同的残余刑期,违反宪法保障人身自由意旨,此部分违宪,2年内失效。
声请释宪的谢1989年因强劫而强奸,被依惩治盗匪条例判处无期徒刑定谳,在服刑18年后获假释,但后来又犯窃盗罪,假释遭撤销,必须再执行25年不得假释的残刑。
宪法法庭并另35案审理。2005年2月2日修正公布并自2006年7月1日施行的刑法第79条之1第5项规定「经撤销假释执行残余刑期者,无期徒刑于执行满『25』年,有期徒刑于全部执行完毕后,再接续执行他刑,第一项有关合并计算执行期间之规定不适用之。」谢朝和认为修正后的规定等于是要关到老死,违反比例原则,况且惩治盗匪条例已经废止。
律师翁国彦主张假释制度应符合正当法律程序、比例原则,无期徒刑撤销假释若要再服20、25年,有额外惩罚的意味,过苛。翁说,美国并非完全废除假释,大部分州法还是有假释,只有极重罪才不能假释。而英国也没有非杀人罪而终身监禁,我国法制比英国还严。
法务部指宪法未明文规定受刑人有请求假释的权利,设置假释制度非宪法义务,就算极端地不设假释制度,也没侵害受刑人的宪法上权利。
法务部也认为,受刑人的假释遭撤销,需要继续执行残刑,是因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假释制度既然是立法者设计刑罚制度时的考量,司法权在审查法规范时,应尊重立法者的裁量权限。假释期间再犯性质的种类、撤销事由情节轻重,是个案「是否撤销假释」考量因素,不应改变撤销假释后所执行残刑期间长短的判断,更不应做特别考量。
受刑人谢朝和认为修正后刑法撤销假释的规定违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声请释宪,宪法法庭今宣判。记者王宏舜/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