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启惠:「申诫」看似轻微处分 却是莫须有的不白罪恶

针对公惩会给予的「申诫「处分,前中研院院长翁启惠今(4)日发出声明表示,「申诫」看似轻微的处分,对他而言却是莫须有的不白罪恶,如果不能把事实以及法规厘清,将来不论是社会大众或是司法机关,难免继续误解技转程序,对于未来的科技发展,一定会有严重伤害!浩鼎贪污案,翁启惠和浩鼎董事长张念慈虽已被判无罪,且检查体也放弃上诉,正式将此案划下句点;不过,监察院近日却以翁启惠未据实申报财产和未揭露利益冲突,给予「申诫处分,令产业界错愕!

为了捍卫清白,翁启惠4日发出声明如下:本人因浩鼎案遭受监察院调查提出八项违失,近日经公惩会判决,以下六点均不成立,认为无违失:(一)同意收受浩鼎技术股;(二)低价购买浩鼎股票;(三)委托张念慈购买股票;(四)不当协助厂商至中研院无偿学习技术,让厂商不当取得中研院之糖分子研究成果;(五)擅自迳行私下个人名义与厂商签订材料移转契约;及(六)对外发表攸关浩鼎公司及本身重大利益之关于浩鼎解盲评论,又对外公开称未购买浩鼎公司股票。本人感谢公惩会委员主持正义,还我清白,着实令人欣慰!

然而,有关未诚实申报财产及未回避利益冲突等两项,公惩会认为本人有违失而给予「申诫」处分,这有严重误解事实之情事,谨说明如下:关于申诫理由一:未依法据实申报财产部分申诫理由指称我以郑秀珍名义拥有529张浩鼎股票,但于民国101年12月23日申报财产时,未依法据实申报。这是明显的误解。事实是:于98年至101年间,为表示对自己技术之支持,我接受好友张念慈建议,用受益人为两位子女之家庭信托基金陆续购买浩鼎股票,并明确交代这些投资都是要给子女的,但在张念慈代为进行购买的过程中,他因为交易程序的种种限制,将我已赠与给成年子女之股票暂时分别登记在法人代表名下。以上事实,均有电子邮件、张念慈在调查局笔录、及张念慈声明书可以证明法院亦判定无误。因此,不论在我主观的认知里、或是在法律关系上,既然这些股票早已经赠与给成年子女,并非我或太太的财产,不论张念慈如何登记,都不应该在我申报财产的范围内;况且,我也无权揭露或或申报成年子女的任何财产。

关于申诫理由二:未揭露可能发生利益冲突之情事部分申诫理由指称我及女儿为浩鼎之大股东,于103年中研院与浩鼎签订「大规模酵素合成寡糖」案专属授权契约时,依中研院科技移转利益冲突回避处理原则规定,我应揭露可能发生利益冲突之情事而未予揭露。这点也是明显误解。事实是:依据中研院多年来的规定,技转程序最后由副院长决行,院长没有任何执行技转的职权,因此我在前述技转案中唯一的身份是「创作人」。换言之,我系以创作人身份,在接受智财处征询时才表示专业意见并提供建议,而不是以「院长」这个行政职务参与或指导技转程序,这点如果没有先界定清楚,不仅对于我个人的这个案件,更会对所有兼任行政职的创作人或发明人,产生严重冲击。其次,就算有创作人的身份,我也都完全符合当时及现在的所有中研院科技移转相关法规;我也依照智财处的揭露表格详实填写,没有蓄意不揭露的状况。同时我也没有接受浩鼎任何报酬,解盲后的发言,也是因被动接受媒体询问,而我的发言内容是根据事实加以解释,事后也证明皆是科学事实,我也认为向社会大众厘清真相,是身为科学家应有的社会责任。这一切都证明了我在中研院技转过程中一切符合规定,没有揭露或利益冲突问题,申诫理由反而是对我的名誉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申诫」看似轻微的处分,对我而言却是莫须有的不白罪恶,名誉乃是第二生命,所以我有必要再次以这个声明说明清楚。况且,如果不能把事实以及法规厘清,将来不论是社会大众或是司法机关,难免继续误解技转程序,这对于国家未来的科技发展,一定会有严重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