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宪杰/下修假释门槛不如将施用毒品除罪化

监所内以烟毒犯为多数,要解决超收问题,不如将施用毒品除罪化,以戒治取代刑罚,帮他们根除毒瘾。(图/视觉中国CFP)

日前媒体报导因监所人数过多,起因于毒品犯罪人数占多数,为此,有人提出毒品犯罪除罪化之议题,并降低假释门槛等。毒品犯罪除罪化,并非指所有毒品犯罪均要除罪化,应该是施用毒品是否应该除罪化。

细究毒品犯罪之态样,包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转让、引诱他人施用、施用等。毒品犯罪确有造成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生活利益之危害,以刑罚加以管控并无不妥之处。降低假释门槛直接影响是监所人数减少,但施用毒品者假释后,就不会再犯了吗?就笔者的经验来看,此种推论似乎过于快速。毕竟,施用毒品是一种成瘾性白话来说,施用毒品是一种自害行为,施用毒品者在身体或心理生病了。

国家允许个人合法地享用香烟酒类,却以强制戒治与刑罚手段禁止吸食毒品,一方面固然可以解释是为了保护吸食者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毋宁是透过刑事规范为人民选择某种特定的生活方式。我们在道德上或可呼吁个人应该尊重自己的主体性,不要从事使自己主体性与自我决定能力丧失之非礼性行为,然而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刑法领域中,要求「人应该使自己活得像个人」的命题,应无法作为一个强制规范的前提要件。毒品施用者如无任何侵害他人之行为存在,刑法并无处罚之立基。

毒瘾发作时,多数施用毒品者会再走回施用毒品的老路,甚至透过犯罪取得购毒的资金,也就是为什么施用毒品时常伴随其他犯罪产生,再导致入监服刑。因此,降低假释门槛只有暂时减少监所人数,并无法根治毒品犯罪,而沦为恶性循环,且倒果为因。

但是,未降低假释门槛难道施用毒品人数就降低了吗?当然不是,否则怎么会有降低假释门槛的建议出现。也就是说,现行未降低假释门槛,毒品犯罪人数一样多,所以用刑罚来吓阻吸毒行为,几乎是一种无效且徒劳的手段,又造成监狱人口过度膨胀等社会负担。

现行规定,以初犯、5年后再犯者施以观察、勒戒等戒除身瘾措施;若在观察、勒戒执行完毕释放后,5年内再犯者,检察官依法追诉。所以,现行规定并非以刑罚为主要规范,但是为什么经过观察、勒戒后还会再犯?究其原因,恐怕是毒品防制出现问题。

现行规定,5年内再犯者,检察官依法追诉,追诉后,法院就依法判决,第一次遭起诉时,通常可以易科罚金之刑,但若无法易科罚金,则需入监服刑;出监后再犯者,若无法易科罚金,又得再入监服刑。现行以刑罚杜绝施用毒品之思维已施行多年,但毒品人数仍然不断攀升,显见刑罚并非万能,也造成监狱拥挤的副作用

施用毒品之行为人不应背负「加害者」之角色,应从「被害者」的角度给予帮助,就毒品施用者为医疗戒治,取代重刑处理,采用治疗代替刑罚的方式,根绝其成瘾性。

我国目前毒品刑事政策的思维方向,始终停留在认为毒品滥用之因,是刑法漏未规范或刑罚严厉性不够的浅层思考,因此于1998年立法时以严惩对待供给毒品行为,以治疗对待施用毒品行为政策,经历2003年修法,又慢慢倾斜到连毒品需求面之行为也以刑罚严惩的立法架构,至2009年修法重点,仍然采用加重刑罚与加强管制政策。我们该思考的是,未来应如何与毒品共存,放弃过往以重刑为主之架构,转而提供戒断医疗等方式辅导施用毒品者,以落实保护全体国民身心健康之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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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宪杰杰论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东吴大学兼任讲师,曾任检察官、法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