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修/无罪推定不是脏话

▲因为无证据证明被告所致,依「罪疑利益归于被告」之原理,应为有利于被告之认定。(图/视觉中国)

日前新闻报导指出,新北市一名保母于2016年照顾一位当时三个月大的婴儿时,婴儿出现了大哭跟瘫软等情形,经医院诊断结果为婴儿摇晃症。该保母被检方以业务过失致死罪起诉,原因是在于保母涉嫌上下摇晃婴儿所导致。法院审判决则认为,该案中并不存在积极的证据证明保母确实有上下摇晃婴儿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无罪。

本案由于可能会有后续的第二审诉讼笔者基于尊重司法独立性,不就法院认事用法予以讨论,而是针对本件判决理由中,法院于理由第六段所提及的徬论:

「无罪推定不正是这样一个常常令法官必须带着遗憾、带着对犯罪被害人难以交代的重担、带着真相永难厘清的无力感,而做出无罪判决原则?」,引自许宗力大法官释字第670号解释协同意见书。本件无论系告诉人詹○○于侦查中所述、告诉人连○○于本院审理中所述,甚至被害人之照片等,均让本院同感悲恸,然综前所述,本件被害人虽受有上开伤害,然并无证据证明为被告所导致,依「罪疑利益归于被告」之原理,即应为有利于被告之认定。

从这段话可知,法官某程度同理了婴儿的父母所感受到的哀伤。但这个哀伤是否可以折射到保母,而直接把责任归诸在她身上呢?显然的,还是需要证据,于情、于理、于法,我们才能说一个人应该要负起责任。

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是检察官的侦查行为或是法院的审判,都必须要在一个游戏规则下才能进行。因为我们即便相信,大部分时间真相是可以被发现的,但是如果没办法,该怎么下结论?毕竟,给告诉人或被告一个「抱歉,我们没有答案」的结论,更可能不是个好的句点。也因此,以法律术语来说,这时就会是如何分配由谁承受结果不利益的时候了。

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此,大部分都选择了「无罪推定」或是「罪疑惟轻」作为游戏规则的界限。简单来说,无罪推定是指,一个人在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都被推定为无罪,并不会因为被检察官起诉了,就要导致自己必须举证自己无罪。至于罪疑惟轻,则是无罪推定的延伸,意思就是如果一个人已经很确定有犯罪,但是犯重罪还是判轻罪无法明确判断时,则推定他犯轻罪;相对的,如果一个人在经过证据检视下,行为是在有犯罪跟没犯罪之间摇摆,则应推定他无罪。

前述的无罪推定原则,是18世纪的义大利法学家Cesare Beccaria在他的知名著作《论犯罪与刑罚》所提出。他认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义大利宪法第27条第2项也明文规定,「在确定判决前,被告应认为无罪」是为代表。毕竟,刑事制裁属于国家公权力的展现,而且具有高度的伤害力,在制度设计上理应被谨慎使用。否则如果能轻易罗织人入罪,这个工具势必会有被滥用的诱因

那么这样的游戏规则会不会使得凶手有机会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吗?答案显然是肯定的。我们必须承认,「勿枉勿纵」是个理想,但很难实现。所以有可能「枉」、也可能有「纵」,而我们最终在权衡下选择了「纵」这个结论。也因此,许宗力大法官在前述的解释意见书才会表示,无罪推定确实有可能让法官、被害人有所遗憾,甚至不乏法律实务工作者私下或公开表示:「某某某判无罪,不代表案子不是他做的,只是证据不够而已。」这样的说法笔者其实不能接受,但确实可能发生在一些其他案件中。

没有制度是完美的,而我们能选择的,无非是一个不让自己会因此后悔的制度。

好文推荐

周宇修/判决书泄个资沦复仇工具?

周宇修/【死囚枪决】时隔两年的第一枪,意义在哪?

周宇修/杀人犯也有被公平审判的权利

●周宇修,执业律师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人公益法律全球研究网成员。关注人权议题,参与台湾及国际公益NGO成员之人权策略拟定与推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