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致豪、涂欣成/总长,救救死囚谢志宏

▲期望新任检察总长惠民(右)能本着对于科学证据客观义务的坚持,对死刑定谳案件进行盘点与逐案审查。(图/记者吴铭峰摄)

新任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江惠民5月8日走马上任;从冤案救援证据法正当法律程序的观点,我们寄予无限期待。抛开丰富的历练不谈,江检察总长两度参与全国司法改革会议,深知司法改革的重点;并曾由科学证据与证据法则出发,秉持检察官客观性义务,为冤案被害者郑性泽声请再审,因而促成郑性泽无罪定谳。

我们深切期待:江检察总长可以一本对于科学证据与客观义务的坚持,在上任后察纳雅言,引入外部专家参与,逐步建构起属于检方定罪完善审查(conviction integrity review)机制;并借此对于证据结构有明显瑕疵(例如定罪案件全无物证,仅有供述指证),以及滥用伪科学证据(例如科学信效度迭经中立权威科学机构否定,并已遭他国终审法院彻底排除的测谎)的死刑定谳案件,进行盘点与逐案审查。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们认为:已经死刑定谳、遭囚逼近20年的被告谢志宏案,会是江惠民总长任内为我国建构起一个健全的完善定罪机制绝佳的起点。

谢志宏案几乎可以说有着一切死刑冤案的必备条件:社会瞩目重大案件(涉及双尸命案与性侵);全案无对谢志宏不利的物证(没有血迹、DNA、指纹,或任何可以将谢志宏连结到犯罪事件的物理证据存在);疑似遭到刑求下自白(到有律师协助才敢翻供);被迫到现场进行「现场犯罪模拟」表演,强化检警与媒体心证(严重违背不自证己罪与缄默权保障);同案被告不断变动、情节矛盾百出的指证共犯情节(唯一的供述证据竟来自反社会人格倾向的共同被告);品质严重低落的法医鉴定报告(论理结果违背法医学原则,也无法通过其他法医审查);有利证据完全遭到忽略(包括司法心理与精神鉴定,还有其他专业法医的审查鉴定,法院全然不采);以及含沙射影的测谎结果。

尤其本案的测谎,扮演着底定法院有罪心证的重要角色:第一、经精神专科医师鉴定为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的同案被告郭先生,经过连续两日测谎两次,第二次结果号称测谎通过。至于这两次测谎历程的相关基础资料去哪里了?以及为何要针对同一件事情连续两日测谎两次?第一次的结果为何无法公开?等攸关被告对质诘问权等重大利益的问题,全然未经法院闻问。

第二、谢志宏在接受测谎之前哭了将近40分钟喊冤,在情绪极度激动的状态下为何仍遭测谎?测谎结果为「无法鉴判」,为何法院仍可以用作对被告不利的判决心证认定基础?

从上述的「证据」拼凑而得的结论,其实应该令自诩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台湾同胞不寒而栗:只要有一个可以证明他人有罪的测谎结果,加上一个难以证明自己无罪的测谎结果,哪怕没有任何物证,似乎也已足以一锤定音,判处被告死刑。

依照这样的证据结构以及判断逻辑,在台湾,想要入任何人于死罪,实在太过容易。或谓:法院会依无罪推定原则与证据裁判法则,一肩挑起审查检察官起诉内容的重大责任,还给被告一个清白?果然如此,大概也就不会有苏建和、徐自强、郑性泽,乃至于谢志宏这一系列的名字出现了。依据权威心理学者Dr. Itiel Dror的研究,肯认偏误轨迹,在司法裁判当中极为明显;要在这种轨迹下让法院自行更正过往错误的判决,没有检察体系的协助,谈何容易?建构定罪完善审查体系,重新让检察官客观义务发挥功能,此其时矣。(本文转载自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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