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改案 蔡镇宇等11人无罪确定

卷入「扁珍涉及二次金改贪污、洗钱弊案」,被检方起诉的国泰蔡镇宇、元大志玲等11名被告,因一、二审法院都判无罪,最高检察署特侦组昨天表示,不再上诉。蔡镇宇、马志玲等11人无罪确定。

二次金改弊案,可以分成两部分,一是11名被告无罪部分;另一是一审原判无罪,二审改判有罪的前总统陈水扁一家4口及马永成等部分。

11名获判无罪的被告包括国泰金控李明贤、蔡镇宇、元大金控马志玲、国扬实业创办人西峰、高兴昌董事吕泰荣、前高兴昌监察吕和霖陈幸妤、开发金的辜仲莹邱德馨兆丰金控的郑深池吴澧培等,被控涉嫌洗钱罪,但台北地院及高等法院都判他们无罪。

特侦组主任陈宏达表示,由于刑事妥速审判规定,被告在一、二审若经法院判决无罪,除非有判决所适用法令抵触宪法、判决违背司法院解释及判决违背判例情况,否则检方没有提起上诉的理由

金控业中,只有元大金前总经理马维建、董事杜丽萍等被判有罪。根据高等法院的判决,马维建判刑8月缓刑2年,应向公库支付30万元;杜丽萍判刑3月缓刑2年,应向公库支付20万元。该俩人如在缓刑期间没有触犯刑责,并缴清应付款项,等于不必入监服刑

至于陈水扁、吴淑珍、陈致中及黄睿靓等扁家4人及马永成部分,最高检察署也不会提出上诉。

最高检不提上诉的理由是,高院改判有罪的理由,与特侦组当初上诉高院的看法一致,经最高检察总长黄世铭与特侦组全体检察官深入讨论后,认为检方不必要提起上诉。

不过,从无罪被改判有罪的扁家等5名被告,在10月13日遭高院判刑当天,就已对外表明将上诉三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