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劣油案无罪确定 最高法院:非不可供人食用油脂
▲北海劣油案中,二审台南高分院就判决无罪,获得最高法院支持,无罪确定(图/记者林悦摄)
国内著名油品公司、北海油脂公司在2014年间爆发以低劣饲料用油混制成食用猪油案件,公司负责人夫妇吕青协、吕黄丽华一审均判处4年以上刑期,但二审改判无罪。案经上诉,最高法院30日驳回上诉,无罪确定,主要理由乃因被告购买的「碎皮油」,「并非不可供人食用的油脂,应认定符合法律规范」。
本案乃台南地检署于2014年间查获,检方发现北海油脂、协庆公司负责人吕氏夫妇,自2014年起购入不可食用的进口动植物混合油,除销售至下游公司外,更将不可食用油及饲料油混掺进自制的食用油中,再透过精制程序制成食用猪油「新万香猪油」、「古早味猪油」等产品共1511吨317公斤。而后将这些油品贩售给上百家不知情厂商,部分产品甚至还出口到香港。全案于2014年11月间侦查终结,检方对吕氏夫妇提起公诉。
此外,检方持续追查,又发现吕氏夫妇在2011年到2014年间,3年内向某贸易公司购买不可食用的皮碎油(制作猪皮革前刮取的低劣皮下油脂)542吨473公斤,再掺入其他猪、鸡、牛等动物油脂。经过精制等程序后,制成成多款猪油产品共3821吨516公斤。这些油品再贩售给下游的65家厂商,检方初估不法获利达2亿余元,因此追加起诉。
全案一审由台南地方法院审理,2案合并审理后,将2夫妇依「诈欺」、违反「食安法」等罪,分别判刑4年6月与4年。案经上诉,台南高分院二审审理后,却做出逆转判决,改判2夫妇均无罪。台南高分院认为,检方与一审法院均依照一名证人的证词,认定有罪;但该证人为资浅员工,对于打油、输油,甚至油槽内的油品来源、种类并不清楚,证词可信度不高。
此外,台南高分院比对北海公司的油品清册,发现公司并未将自行进口的饲料油及牛油混制成食用猪油。另外台南高分院再根据国家标准,认为食用猪油的品质检验规范,仅需健康、无病的猪屠体熬制而成的猪脂产品,即为合法许可;因此被告所买的皮碎油,是以健康、无病猪只的猪皮上油脂作为熬制食用猪油原料,「并非不可供人食用的油脂,应认定符合法律规范,不能科处罪刑」。因此二审逆转改判无罪。
全案再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采信二审见解,也认定此类油品「并非不可供人食用的油脂,应认定符合法律规范」,因此驳回检方上诉,无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