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劣油案无罪确定 最高法院:非不可供人食用油脂

北海劣油案中,二审台南分院就判决无罪,获得最高法院支持,无罪确定(图/记者林悦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国内著名油品公司、北海油脂公司在2014年间爆发以低劣饲料用油混制成食用猪油案件,公司负责人夫妇吕青协、吕黄丽华一审均判处4年以上刑期,但二审改判无罪。案经上诉,最高法院30日驳回上诉,无罪确定,主要理由乃因被告购买的「碎皮油」,「并非不可供人食用的油脂,应认定符合法律规范」。

本案乃台南地检署于2014年间查获,检方发现北海油脂、协庆公司负责人吕氏夫妇,自2014年起购入不可食用的进口动植物混合油,除销售至下游公司外,更将不可食用油及饲料油混掺进自制的食用油中,再透过精制程序制成食用猪油「新万香猪油」、「古早味猪油」等产品共1511吨317公斤。而后将这些油品贩售给上百家不知情厂商部分产品甚至还出口香港全案于2014年11月间侦查终结,检方对吕氏夫妇提起公诉。

此外,检方持续追查,又发现吕氏夫妇在2011年到2014年间,3年内向贸易公司购买不可食用的皮碎油制作猪皮革前刮取的低劣皮下油脂)542吨473公斤,再掺入其他猪、鸡、牛等动物油脂。经过精制等程序后,制成成多款猪油产品共3821吨516公斤。这些油品再贩售给下游的65家厂商,检方初估不法获利达2亿余元,因此追加起诉。

案一审由台南地方法院审理,2案合并审理后,将2夫妇依「诈欺」、违反「食安法」等罪,分别判刑4年6月与4年。案经上诉,台南高分院二审审理后,却做出逆转判决,改判2夫妇均无罪。台南高分院认为,检方与一审法院均依照一名证人证词,认定有罪;但该证人为资浅员工,对于打油、输油,甚至油槽内的油品来源、种类并不清楚,证词可信度不高。

此外,台南高分院比对北海公司的油品清册,发现公司并未将自行进口的饲料油及牛油混制成食用猪油。另外台南高分院再根据国家标准,认为食用猪油的品质检验规范,仅需健康、无病的猪屠体熬制而成的猪脂产品,即为合法许可;因此被告所买的皮碎油,是以健康、无病猪只的猪皮上油脂作为熬制食用猪油原料,「并非不可供人食用的油脂,应认定符合法律规范,不能科处罪刑」。因此二审逆转改判无罪。

全案再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采信二审见解,也认定此类油品「并非不可供人食用的油脂,应认定符合法律规范」,因此驳回检方上诉,无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