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经纪契约陷阱多!检察官教你看契约(二)

演艺经纪契约最重要的部分,就是约定佣金问题。(图/视觉中国CFP)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不少年轻人光鲜亮丽演艺圈都有憧憬,尤其是近年来韩国艺人员的突出表现,更引人注目。但相对的,韩国演艺圈许多潜规则也陆续被挖出,不平等的经纪契约更是随处可见。有检察官主动出面,教你怎么看懂演艺经纪契约,这次是谈「艺人与经纪公司约定抽成(即佣金)的问题」。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桥头地检署检察官陈志铭指出,艺人与经纪公司约定抽成(即佣金)其实是两面的问题,事实上也涉及了艺人的收入多寡,经纪公司若抽成比率高,艺人的收入就相对少;反之,若经纪公司抽成比率低,艺人的收入就多,但抽成多寡也会涉及艺人是新近演艺人员,还是火红的当红炸子鸡,而有不同的谈判筹码。在艺人刚踏入演艺圈初期,因为经纪公司需教育培训艺人,因此也需投入大量人力金援,自然经纪公司会想要将抽成比率拉高。另外,经纪公司需投入多少也可能涉及了艺人的定位,只要当个歌手、单纯当个演员、仅是个综艺咖上通告,还是演艺三栖,而这些因素也会影响经纪公司心目中想要抽成多少。

陈志铭解释,契约条款中约定抽成的契约条文可能是以「甲方(指经纪公司,以下本文章所述均同)之经纪报酬乙方(指艺人,以下本文章所述均同)演艺及与之有关活动所取得收入的百分之几」这样的方式呈现。而涉及钱的问题,想当然尔,自然会有对帐的问题,要多久对一次帐?如何对帐?有无明细供双方留存,以厘清争议?怎样可以确保双方间帐目清楚?而艺人从演出活动中赚取的酬劳,于扣除经纪公司的佣金后,经纪公司要如何给付给艺人(给付方式)?在怎样的期限内就要汇入艺人指定的帐户(给付期限)?如果迟延给付,经纪公司是否要给艺人迟延利息?如果经纪公司在抽佣后,是否要再扣除艺人税捐、为艺人治装(编按:最近财政部大法官会议释字第745号解释,亦在研拟薪资费用核实减除方式」『俗称名模条款』,初步研拟仅将治装费、进修训练费职业工具支出3项特定费用,列为核实减除项目,因此艺人的治装费亦将可以做为扣除所得之一部分)等杂项费用

另外陈志铭也说,如果在经纪公司积极努力推销艺人后,但艺人真的不幸未获青睐而在一定期间内都没有任何演出的机会,或是艺人仅是「one-hit wonder」(指类似红一首歌后就再没有出唱片的艺人),但经纪契约的存续期限未到的窘况,这些状况难免会遇有生活困窘情形,契约条款中是否要约定类似「乙方于甲方积极为乙方寻求演出机会后,仍未获演出机会时,甲方应按月给付乙方新台币OO元」之条款,以确保艺人在未hit之前,仍能保有最基本人性尊严及维持生活基本需求。

陈志铭强调,甚至是较具福利的经纪公司直接在契约中约定例如「为确保乙方基本生活需求,甲方应按月给付乙方新台币2万元之生活基本费用」,而不问是否已积极为艺人寻求演出活动。诸如上述这些问题最好都要在签约当下厘清,否则事后遇有意见不一时,即难以处理,而易衍生争执。而如果是续约,在艺人的知名度及演艺成绩已有不错的情况下,因为经纪公司已较不用再投入教育、栽培等费用,双方也可以考虑、洽谈,是否要降低经纪公司的抽成比率。

最后,陈志铭点出注意事项,诸如「约定抽成多少较为合理」、「给付的方式」、「何时给付」这类的问题,私法自治的成分很高,除非有显失公平的情况,否则法院在事后以司法介入的程度就会比较微弱。所以,在契约拟定阶段,双方就要谨慎思考再予订定,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