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经纪契约陷阱多!检察官教你看契约(一)

演艺圈的经纪契约陷阱多,检察官教你怎么看懂经纪契约。(图/pixabay)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不少年轻人光鲜亮丽演艺圈都有憧憬,尤其是近年来韩国艺人员的突出表现,更引人注目。但相对的,韩国演艺圈许多潜规则也陆续被挖出,不平等的经纪契约更是随处可见。有检察官主动出面,教你怎么看懂演艺经纪契约,以免遭骗,人财两失!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桥头地检署检察官陈志铭指出,演艺经纪契约的内容,大概会有下列几项:(一)契约双方当事人为何人、契约存续期间及演出地区的限制。(二)经纪公司抽成、佣金问题。(三)竞业禁止(非经经纪公司(人)同意,不得擅接演出)。(四)著作权归属约定。(五)经纪公司为艺人安排教育训练的约定。(六)形象维护(艺人不得有违反公序良俗而影响形象之行为的约定)。(七)合约合意终止或片面终止权约定。(八)违约金约定。(九)演艺经纪契约转让、让渡约定(可否单方面,还是必须经双方同意才能转让)。(十)续约时,原经纪约之双方有无续约优先权等等。

(一)契约双方当事人为何人、契约存续期间及演出地区的限制:

首先,演艺经纪契约第一项问题就是契约当事人为何人。如果单纯一点就只有甲乙双方甲方为OO经纪公司,乙方为OOO艺人),这种状况一来可避免之后契约不慎闹双胞,二来因为契约双方主体明确单纯,遇有对于演艺事业发展方向意见不一时,人多口杂,人少则好谈,大家可坐下来协商寻求共识,才不至于走向对簿公堂的情形。所以,当然建议签署只有单纯双方的演艺经纪契约。

接着,就是契约存续期间问题。现行演艺经纪契约存续期间少则2年(发张EP,试人气水温),多则10年也有。契约存续期间短,则不利于经纪公司对于艺人训练、规划;契约存续期间过长,遇有双方对于演艺事业发展方向不一致时,会认为绑手绑脚,不利于解约,另寻东家。因此笔者建议可先与经纪公司谈谈签约后几年的发展方向,考量唱片制作周期(要出几张)、戏剧(要拍几出)的属性不同、自己对于演艺工作抱定多大的企图心等等因素,而约定适合于双方的契约存续期间。

再者,如尚有兵役、就学或怀孕生子问题的年轻艺人,亦应考量是否将就学、兵役或妊娠期间予以排除在契约存续期间之外。否则若经纪公司认为就学、兵役或妊娠期间亦须履行所接洽的演出工作,而时间无法并用时,双方也容易产生歧见。

至于演出的地区的限制,因为目前台湾艺人并非仅限于在台湾地区演出,尚可在大陆地区演出,因此契约限制的区域是否涵盖大陆地区,甚至是星马地区,亦应一并检视考量,否则遇有外地展演机会,可能还须经经纪公司同意才能演出,不然就会有违约问题。

再来,值得探讨的一项新兴问题即在于,现今网路社群平台兴盛,若艺人在自己所经营的社群平台上偶有随兴演出或跨刀站台的行为,碍于演艺经纪契约并不一定会详加约定,因此建议先询问过经纪人,并征得同意,或是先于经纪契约中约定,以避免被认定有违约演出的情事(通常会有争议,多半是双方已经存有诸多不快)。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