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想靠脸吃饭却差点饿死 演艺经纪约该怎么签?

不少演艺人员都面临经纪纠纷。图为2015年3月20日,艺人陈汉典说明不再续约王伟忠,表示想出去自己闯一闯,伟忠哥永远都是他的老大。(中时资料照 陈俊吉摄)

在目前唱片市场一蹶不振,综艺戏剧方面又面临陆、韩剧夹杀之下,演艺人员想要借由脸蛋才艺出线,可说是难上加难,且出线之后的产值亦不如以往。倘在出线之后,稍有名气时不慎踏错一步,进而可能遭经纪公司冷冻,并因此衍生接续的合约纠纷,甚至对簿公堂,这些都是值得省思注意的事。今天就让小编推派这位原想靠脸蛋吃饭,却差点饿死路边,擦身过演艺圈的幽默笔者来分享一下演艺经纪约的相关问题。且因为演艺经纪契约存在诸多面向问题,碍于篇幅无法一次详谈,我们将分数次来浅谈演艺经纪契约的相关问题,以供想踏入演艺圈的你(妳)、演艺经纪公司或经纪人在签约时多想一下,甚至寻求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协助,让演艺经纪契约更加透明、对等,俾以寻求经纪人与艺人间最大双赢局面。

第一,身为明日之星的你(妳)被挖掘了以后,除非已原有相当人脉或强而有力的backup,否则大抵需要一位经纪人来帮你铺陈接下来几年的演艺工作诸如与唱片公司的专辑录制、戏剧演出及广告商代言等),因此就需要与经纪人签订一份「演艺经纪契约」,而进入演艺圈的第一份演艺经纪契约,因为你(妳)只是一位rookie,想当然耳自然不会有太多的磋商谈判空间。而演艺经纪契约的内容,大概会有下列几项:

(一)契约双方当事人为何人、契约存续期间及演出地区的限制。

(二)经纪公司抽成、佣金问题。

(三)竞业禁止(非经经纪公司(人)同意,不得擅接演出)。

(四)著作权归属约定。

(五)经纪公司为艺人安排教育训练的约定。

(六)形象维护(艺人不得有违反公序良俗而影响形象之行为的约定)。

(七)合约合意终止或片面终止权约定。

(八)违约金约定。

(九)演艺经纪契约转让、让渡约定(可否单方面,还是必须经双方同意才能转让)。

(十)续约时,原经纪约之双方有无续约优先权等等。

以下就让我们分别的谈一谈:

(一)契约双方当事人为何人、契约存续期间及演出地区的限制:

首先,演艺经纪契约第一项问题就是契约当事人为何人。如果单纯一点就只有甲乙双方甲方为OO经纪公司,乙方为OOO艺人),这种状况一来可避免之后契约不慎闹双胞,二来因为契约双方主体明确单纯,遇有对于演艺事业发展方向意见不一时,人多口杂,人少则好谈,大家可坐下来协商寻求共识,才不至于走向对簿公堂的情形。所以,笔者当然会较推只有单纯双方的演艺经纪契约。

接着,就是契约存续期间问题。现行演艺经纪契约存续期间少则2年(发张EP,试人气水温),多则10年也有。契约存续期间短,则不利于经纪公司对于艺人训练、规划;契约存续期间过长,遇有双方对于演艺事业发展方向不一致时,会认为绑手绑脚,不利于解约,另寻东家。因此笔者建议可先与经纪公司谈谈签约后几年的发展方向,考量唱片制作周期(要出几张)、戏剧(要拍几出)的属性不同、自己对于演艺工作抱定多大的企图心等等因素,而约定适合于双方的契约存续期间。再者,如尚有兵役、就学或怀孕生子问题的年轻艺人,亦应考量是否将就学、兵役或妊娠期间予以排除在契约存续期间之外。否则若经纪公司认为就学、兵役或妊娠期间亦须履行所接洽的演出工作,而时间无法并用时,双方也容易产生歧见。

至于演出的地区的限制,因为目前台湾艺人并非仅限于在台湾地区演出,尚可在大陆地区演出,因此契约限制的区域是否涵盖大陆地区,甚至是星马地区,亦应一并检视考量,否则遇有外地展演机会,可能还须经经纪公司同意才能演出,不然就会有违约问题。

再来,值得探讨的一项新兴问题即在于,现今网路社群平台兴盛,若艺人在自己所经营的社群平台上偶有随兴演出或跨刀站台的行为,碍于演艺经纪契约并不一定会详加约定,因此建议先询问过经纪人,并征得同意,或是先于经纪契约中约定,以避免被认定有违约演出的情事(通常会有争议,多半是双方已经存有诸多不快)。待续......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关心您!!!)💕

(本文由协会会员桥头地检署检察官陈志铭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