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该怎么提名大法官?

(图/总统府提供)

宪法法庭是非常重要的司法机关,那么15名大法官均由同一位总统任命,这种所谓「总统大满贯」,是问题吗?如果是问题,那该如何解决?

目前的15位大法官成员中,有11位大法官乃是蔡英文总统任命,而马英九总统时期所任命的4位大法官—黄虹霞、吴陈镮、蔡明诚、林俊益—将在今年9月任期届满。看来,在蔡英文担任总统的最后一年,宪法法庭15位大法官将全是她所任命,且最后一年任命的4位,其任期、影响力可能还会延续到2031年,真是「后劲十足」。但蔡总统日前核定成立大法官提名审荐小组,由赖清德担任召集人,在野党及部分民间团体严厉批评这是政治介入,司法权一把抓。那么在现行体制下,有可能避免或至少减缓这种「一把抓」、「大满贯」的现象吗?

早期的大法官任期,宪法并未规定。而《司法院组织法》规定任期为9年,且可连任。但民国89年通过的《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改变了游戏规则,明定从民国92年起,「司法院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因此,一个总统若能连任,那么这8年任期都有机会提名「全体」任期8年的大法官!除非总统提名的大法官被立法院否决。所以,这是宪法与数学的正常结果,不怪蔡也不怪马。

有人扯什么任期交错,还说就是马英九时期破坏任期制度云云。宪法写得清楚,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哪有什么出缺补足原任期的问题?而且,大法官如果任期中辞职,新任大法官同样是8年任期,这才更可能造成「任期交错」,不是吗?正是因为之前几位大法官提前辞职,蔡总统才能在第1任任期就任命11位大法官,足足占了2/3。现在如果民进党还要说「马英九害得任期没交错」,恐怕是得了便宜还卖乖。

宪法为大法官特别设计了「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的政治性任命程序,是为了要强化大法官的「政治问责性」。一方面,总统与立法院均有民意基础,所以大法官的组成可能反映两股政治力量加总或抵销后的倾向;另一方面,对于宪法法庭的裁判,人民若是不满,可把帐算在总统与立法院的头上。这可稍微补足大法官「不向民意负责」的民主赤字。可是任命程序这么政治化,当然也会造成「宪法政治化」的疑虑。尤其每任总统若做8年,「刚好」又可以通通换掉一批大法官,这更会让宪法法庭的中立形象备受质疑。

但修宪难度极高,所以或许可以修法,将立法院同意权调高为2/3,使得大法官的任命至少有较高的「社会共识」,减少大法官人选的颜色色彩,也避免人们产生大法官有党派倾向的误解。然而这恐怕要在立法院多数与总统不同党,或两者同党且立法院多数已超过2/3的情况下,较可能实现。

如果连修法都有困难,那最终还是要倚赖总统与大法官们的节制:总统提名时,请以大法官人选的法律素养、人格操守为第一要件,并避免政治意识形态或个人主观太强烈的人。而大法官们也请更在乎公众信赖,把宪法与司法声誉放在个人价值观,甚或法学派别之前——即使个人对宪法有什么信念,也请更尊重先例,对于各种「改变」采取渐进、谨慎的作法。不要让人民觉得大法官也是「一朝天子一朝臣」。

无论是总统或大法官,都请记得,您宣誓就职时的誓词,是「恪遵宪法」。您有义务捍卫并落实宪法,以及大法官的形象,而不是以大法官的位置来圆个人的梦想。(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