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总统大选投票日要上班该怎么办? 劳动部回应了

劳动部。(图/记者余弦妙摄)

记者余弦妙/台北报导

劳动部今(27)日表示,为保障具投票权的劳工得以行使参政权,劳动部已指定选举投票日为「劳动基准法」所定放假日,因此,109年1月11日(星期六)2020总统大选投票当日,具有投票权原属工作日的劳工,雇主应依法让劳工放假一日,工资照给。至于具投票权但当日原属劳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因劳工本得于当日行使投票权,因此不另外给假。

劳动部表示,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时至午后12时连续24小时。由于投票权仅得于投票当日行使,性质与一般国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与其他工作日对调实施。

劳动部进一步说明,雇主如果征得具投票权劳工同意于投票日出勤工作,应不妨碍其投票,并应加给当日出勤工资,至于计算方式分为下列两种类型

一、 原属劳工的工作日:应加倍发给出勤时段的工资。举例而言:劳雇双方约定当天出勤8小时,劳工外出投票2小时,返回工作6小时,雇主须加给6小时的工资。

二、 原属劳工的休息日:视工作时数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2项有关休息日出勤加给之规定计算。

劳动部条件司长谢倩蒨举例,一名劳工月薪3万6000元,换算日薪为1200元、时薪150元,如在周六为工作日,投票日当天出勤6小时上班,则当日加班费应给予900元;若当日是休息日,雇主经征得劳工同意后出勤6小时,加班费应给予1400元,至于部分工时工作者,则应给予2倍的时薪。

最后,劳动部再次提醒,雇主未依法给假或给薪者,可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最高100万元罚锾,并应补给工资。劳工权益如有受损害者,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即当地直辖市县市政府之劳工或社会局、处)申诉,以维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