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处、上班地」台风假不同调怎么办? 劳动部:都可休

▲凯米台风进逼北台湾。(图/记者汤兴汉摄)

记者廖婕妤/台北报导

凯米台风来势汹汹,民众对于台风假议题都相当关心,劳动部说明,若是「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经途中」任一辖区首长已通报停止上班,劳工就可以放台风假不出勤,也建议雇主「宜」不扣发工资。

劳动部条平司长黄维琛说明,台风来临的出勤事宜,应以劳工安全为首要考量。劳动部已订颁「天然灾害发生事业单位劳工出勤管理及工资给付要点」,明确规范劳工出勤管理及工资给付等事项。

黄维琛表示,台风来袭时,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经途中」任一辖区首长已通报停止上班,劳工就可不出勤,而若劳工因而未出勤,雇主「宜」不扣发工资,也不得视为旷工、迟到或强迫劳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别处理,且不得强迫劳工补班、扣发全勤奖金、解雇或为其他不利处分。

黄维琛举例,若是台风假要求劳工改天补班,比如说星期三(上班日)放台风假,雇主要求星期六(休息日)补班,由于补班当天是休息日,雇主要求员工上班就要给加班费,没有加给可处2万元至100万元罚锾。

黄维琛指出,原就约定居家工作的劳工,其劳务的履行,如不因台风来袭而有影响,可以依原约定履行劳务,雇主并应照给工资;但若仍受有影响致无法提供劳务,雇主不得予以各项不利处分。

黄维琛也提到,事业单位如因营运性质仍需要劳工从事工作,比如医护人员、旅宿业等,除应照给当日工资外,也「宜」再加给劳工工资,并视情况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贴,或其他必要之协助。

此外,劳工在上、下班途中若不幸发生职业灾害,在治疗、休养期间,雇主应给予劳工公伤病假,并依《劳动基准法》第59条规定标准给予其职业灾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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