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重申 劳基法未规定假日须同时给付加班费及补休

劳动部表示,原定的上班日遇天灾或国定假日,并没有必须同时给加班费和补休的规定。(图/记者陈明仁摄)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劳动部再度澄清,上班族国假台风假当日照常出勤,劳基法并未有加给工资以外还要给予补休之规定,且每月加班时数上限,本即为每月46小时,劳基法新制并没有修正每月加班时数上限规定。

劳动部说明,依照劳基法第39条规定,雇主经征得劳工同意于国定假日工作时,工资应加倍发给,即当日工资照给外,再加发一天工资。劳工于休假日出勤后,得洽雇主同意后选择换取补休。

劳动部进一步说明,部分人士对于天然灾害时之出勤规定,恐有以下的混淆:雇主如因天灾、事变突发事件法定原因片面停止劳工于原定之例假、国定假日或已排定之特别休假,要求劳工务必出勤工作时,依劳基法第40条规定,停止假期之工资应加倍发给,并于事后给劳工补假休息,为劳基法新制施行前即已规定。

然而,原定之上班日如遇天然灾害发生,有关之出勤规范,则应依照《天然灾害发生事业单位劳工出勤管理及工资给付要点》,即台风等天然灾害发生时,如劳工之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经途中任一辖区首长通报机关停止上班,出勤有安全上的危险时,劳工可不出勤;雇主宜不扣发工资;劳工应雇主之要求而于天然灾害期间照常出勤者,雇主除当日工资照给外,最好加给劳工工资,并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贴或其他必要之协助。劳动部澄清:新劳基法并未规定劳工于国定假日或天然灾害发生时照常出勤,必须同时给付加班费及补休之规定。

至于每月加班时数上限本为46小时,劳基法施行前后并没有不一样,部分人士认为每月加班时数上限从70小时调降为46小时,是对法律错误的认识,要特别澄清。

为齐一《劳动基准法》新制,将采取「宣导」、「辅导」、「检查」及「检查后协助改善」4大措施,并结合各地方政府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资源持续以宣导、辅导等多元措施协助事业单位调适及落实法令,以达到落实周休二日、缩减劳工工时之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