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日为劳基法指定假日 劳动部:应依法放假一日

至于具投票权但当日原属劳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劳工本得于当日行使投票权,因此不另外给假。 劳动部表示,所称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时至午后12时的连续24小时。

再者,由于投票权仅能在投票当日行使,性质与一般国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与其他工作日对调实施。 劳动部进一步说明,雇主如果需要具投票权的劳工于投票日出勤工作,必须在不妨碍其投票意愿的前提下,征得劳工同意,并应加给出勤时段工资,至于计算方式分为下列两种类型:

一、原属劳工的工作日:应加倍发给出勤时段的工资。举例而言:劳雇双方原约定当天出勤8小时,若劳工外出投票2小时,返回工作6小时,雇主须加给6小时的工资。

二、原属劳工的休息日:视工作时数,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2项有关休息日出勤加给之规定计算。

劳动部提醒,雇主未依法给假或给薪者,可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最高100万元之罚锾,并应补给工资。劳工权益如有受损害者,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即当地直辖市、县市政府之劳工或社会局、处)申诉,以维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