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寄杯咖啡」有兑换期限 消保处:促销手法合规定

部分超商规定咖啡寄杯优惠须在期限内使用,消保处表示符合规定。(图/示意图资料照)

生活中心综合报导

超商常推出咖啡促销优惠活动,为方便消费者,第二杯咖啡可以「寄杯」,但部分超商规定必须在期限内兑换,行政院消保处民间消基会都表示,限期寄杯是商业行为,并不是礼券定型化契约规范范围,因此逾期等同于放弃权利

台湾咖啡商机大,四大超商促销手法都不同,7-ELEVEN寄杯没有使用期限,全家注明「一周内兑换完毕」,OK规定限5月11日前,莱尔富则是贩售咖啡优惠券,但规定期限约4个月,逾期使用每杯要补差额

依据礼券定型化契约不可记载事项第一条规定,礼券不得限定使用期限,违者依消保法惩处,最重可罚50万元。行政院消保处副处长政学表示,不论是寄杯或是优惠券都是商业促销手法,因此不在定型化契约的规范中,规定礼券不得限定使用期限,是为了保障消费者不会因为逾期,使礼券变废纸,然而超商促销的商业行为则不宜管制,但业者必须在券面上载明资讯

但消基会则表示,超商贩售咖啡优惠券,等同发行礼券具有折扣诱因,才会吸引消费者,因此同样应该受到礼券定型化契约的规范。消费者可以主张,咖啡优惠券限定期限为反定型化契约,若业者不理会,可以向消保官、消基会检举,或循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