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君/买预售屋怕被骗?看好契约免触陷阱

▲近年常发生预售法律纠纷,购屋前必须仔细审阅契约,以免误触陷阱。(图/视觉中国)

近年因融资宽松,购屋自住或投资氛围再起,我国一般不动产交易模式,除土地买卖、中古屋、新成屋买卖外,尚有预售屋买卖的交易模式,而预售屋买卖亦属最易发生争议之不动产交易类型

预售屋的定义,依《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4条第3款规定,「指领有建造执照但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将来完成之建筑物为交易标的」,因法律上未禁止房屋建案预售制度,并对预售屋设有若干法律规范,故不论是买方卖方均应有基本了解,避免因不谙法律而造成自身权益受损害。

欲为预售屋买卖前,必须知道且应详读的规定有「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预售屋销售行为案件之处理原则」、「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不动产广告案件之处理原则」,消费者自身即可检视拿到的预售屋买卖契约(房屋预定买卖契约)、建案销售行为有无符合上述规范。

预售屋与成屋有差 构成广告不实吗

消费者购买预售屋时,因无成屋可比对,往往会受广告行销吸引,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58条第1项规定:「公寓大厦起造人或建筑业者,非经领得建造执照,不得办理销售」,换言之,取得建造执照即得办理销售。而预售屋交易中,买方通常仅能经由建照及广告内容业务员推介、契约条文,作为理解预售屋之建材、配置、室内公设等,评估是否购屋。延伸的问题即为,若预售屋广告与成屋有所落差,是否构成广告不实?

依《公平交易法》第21条第1项规定:「事业不得在商品或其广告上,或以其他使公众得知之方法,对于商品之价格、数量品质、内容、制造方法、制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产地制造者、制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其中「虚伪不实」是指,表示或表征与事实不符,其差异难为相当数量之一般或相关大众所接受,而足以引起错误的认知或决定者;「引人错误」,则指表示或表征不论是否与事实相符,足以引起相当数量之一般或相关大众错误的认知或决定者。违反者须依《公平交易法》第30条负损害赔偿责任,《公平交易法》第31条更订有损害额三倍之惩罚性赔偿。

此外,《消费者保护法》第22条第1项亦规定:「企业经营者应确保广告内容之真实,其对消费者所负义务不得低于广告之内容」、《消费者保护法》第51条「依本法所提之诉讼,因企业经营者之故意所致之损害,消费者得请求损害额五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金;但因重大过失所致之损害,得请求三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金,因过失所致之损害,得请求损害额一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金」,同样有惩罚性赔偿金之规范。

广告仅供参考 购屋前详阅契约

针对「广告不实」行为,《公平交易法》及《消费者保护法》均有相关规范,另外的争执点即为,「广告」是否构成于买卖预售屋契约之一部分?卖方(通常是建商)得否以「广告仅供参考」或「广告非契约内容」为免责之抗辩?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694号判决要旨,「按《消费者保护法》22条规定:『企业经营者应确保广告内容之真实,其对于消费者所负之义务不得低于广告内容』,并未明定『广告为要约』或『广告必为契约内容之一部』,故消费者如信赖广告内容,依企业经营者提供之广告讯息与之洽谈而签订契约,于契约中虽未就广告内容再为约定,企业经营者所应负之契约责任,仍及于该广告内容,该广告固应视为契约之一部。惟签订契约时倘双方已就广告内容另为斟酌、约定,或企业经营者并未再据原属『要约引诱』之广告为订约之说明、洽谈,使之成为具体之『要约』,纵其广告之内容不实,应受《消费者保护法》或《公平交易法》之规范,仍难迳谓该广告为要约或已当然成为契约之一部」。

以上可见,建商预售屋广告内容是否必然成为买卖契约一部分,仍非属绝对,消费者购屋时仍宜谨慎详阅契约,或洽询专业人士,以保障自身权利

预售屋契约必看七点

购买预售屋者,在审阅契约至签约时,一定要确认买了什么?要付多少钱?房屋何时建好?其中,买了什么是指,买的房屋与车位的位置、坪数、种类与大小都正确吗?建材是否与当初行销或契约约定的相符吗?广告与最后签约的平面图附件、文件都一样。要付多少钱是指,不动产交屋或买卖产生税金或费用如何分配?合作银行的贷款成数条件?交屋保留款或履约保证足以保障自身权利吗?房屋何时建好是指,何时开工、完工、取得房屋使用执照及交屋时间?

从近年常发生的预售屋法律纠纷原因分析,民众审阅预售屋契约时要注意如下:

1.车位问题:需确认购买的车位种类,是法定车位或增设车位,与契约注明之车位实际长宽高,还有契约上之另含车道与其他必要空间意义为何?建商可否任意调整。

2.履约保证机制为何:银行信托虽相对安全,但购屋人仍须持续注意。

3.使用建材规格品质:除了契约加入买方同意后建商才可以变更外,但通常契约附件如品牌规格约定很含糊,纵有买方同意,日后有纷争时对消费者也不利。

4.房屋验收方式、时程与交屋保留款比例

5.银行贷款约定:银行贷款成数与利率,是否符合消费者需求,如有不足如何处理。

6.公设位置、比例约定:如约定建商可以自行增加或修改公设,容易日后生争议。

7.约定专用部分:需注意有没有共有部分约定专用情形,也就是通常所谓住户付钱买的共有部分,约定特定几户住户可以独占使用特定共有部分,契约上约定专用的位置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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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君,台北地检署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