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窃录他人对话抓奸 偷录音可以当证据吗?

▲偷录音可以用来当作证据吗?无故窃录他人非公开谈话犯罪的,但只要你是通讯的一方,并且不是出于不法目的,那么偷录音的行为就有可能不罚。(图/Pixabay)

到底能不能偷录音来当作证据?这个问题一直困扰许多陷入纠纷的人。

通奸、和解或是其他谈判过程,往往双方在面对面谈判时,会因为环境情绪而口吐真言,但到事后又改口,甚至是伪造事实,而做出完全不一样的陈述。因此,能不能在沟通的过程中「偷录音」,还原真实的对话,就变得相当重要。

原则上,依照刑法第315-1条第2款,无故窃录他人非公开谈话是构成犯罪的,而且也可能同时违反《通讯保障与监察法》第24条的违法监听罪。

不过,《通讯保障与监察法》第29条第3款有一个例外的免责规定。只要你是通讯的一方,并且不是出于不法目的,那么偷录音的行为,就有可能不罚。因此,如果你利用对方谈判的机会,为了正当合法的目的而在谈判过程中偷偷录音,就有可能合法。

反过来说,如果你是窃录「他人的对话」,例如配偶与小三的通话纪录、对话过程,就算目的正当(例如抓奸),仍然是违法的。

还有什么情况算是正当合法的目的呢?举例来说,在台湾高雄地方法院第106年度自字第3号刑事判决中,被告原告的诊所任职,但是为了工作薪资产生纠纷,为了在劳资调解与诉讼程序中能够保留有利事实,便在与雇主(原告)对谈的过程中偷偷录音,以求自保

每次的录音,被告都是通话中的一方,法院认为被告又是为了保全诉讼证据,因此符合《通讯保障与监察法》第29条的免责例外,因此判决被告偷录音的行为无罪。

而最常见偷录音但违法的情形,就属窃录「他人的对话」了。例如,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105年度上诉字第1722号刑事判决,被告为了要抓奸,就在配偶的手机安装录音功能,窃录配偶与小三的对话。被告虽然主张自己是为了要提告妨害家庭才进行搜证,但法官认为被告并不是通话的一方,就算目的有所正当,但不符合免责规定,因此判决被告有罪

碰到任何纠纷,如果有正面对谈的机会,建议把过程记录下来,加速问题的解决,不仅日后谈判能够拿出来辨明是非,在诉讼上也能成为有力的证据,永远都要记得「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本文转载自律师吉他粉丝页)

好文推荐

雷皓明/被资遣不丢脸 劳工权益不要忘了讨回来

雷皓明/被人拿油条巴头可以告伤害吗?

雷皓明/拿人钱财归还就好?告不告不是当事人说了算

雷皓明/相「奸」何太急?撤回配偶告诉,法律仍罚小三

●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原文刊载于律师谈吉他粉丝页。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