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数位性暴力 盗录或外流他人私密影片将遭刑罚

近期发生数起偷拍名人球员的私密影片,甚至迳自放上色情平台,或遭有心人士勒索的新闻事件,对当事人而言是相当大的伤害。而这样的行为会触犯什么法律?如果遇到这样的事情,当事人又可以怎么做呢?

盗录私人影片涉及妨害秘密

妨害秘密罪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秘密通讯自由及隐私。只要符合「无故」、「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就可能涉及《刑法》的妨害秘密罪。

「无故」,指的是没有正当理由;「非公开活动」,是指当事人主观认为是不公开的私人活动,同时客观上也是不公开之行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343号刑事判决),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于他人「私密」、「不公开」的活动进行「窃录」,就会有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近日篮坛球星遭人盗录私密影片的情形,就是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窃录他人不公开的私人影片,不仅符合前述要件,更可能涉及同法第315条之1第2款:「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万元以下罚金

散布私人影片涉及散布猥亵物品

依据司法大法官释字第617号解释,如果客观上可以满足性欲,而且内容和性(包含性器官性行为与性文化)有关联,会引起一般人对性的羞耻或厌恶感,有碍于社会风化,就属于「猥亵」的范畴

而无论是透过散布、播送、贩卖、公然陈列或其他方式,只要将猥亵物品分享给其他人观看,都会涉及《刑法》第235条的散布猥亵物品罪。以篮坛球员被侧录的私密影片内容来看,「自慰」并不违法也非不道德,然依照目前社会观感法学脉络,本案外流之自慰影片仍属于会引起性欲之猥亵物品。

除此之外,散布会影响他人声誉消息,会涉及《刑法》的诽谤罪。虽然《刑法》第310条第3项提到,如果可以证明散布的事情是真实的,可以不受处罚,然但书也说明:「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即使可以证明自己散布的事情是真实的,但如果与公共利益无关,仍然会是《刑法》诽谤罪的处罚范围。

另外,也有法院认为,透过网路、电磁纪录来传播诽谤的内容,等同于同法第2项加重诽谤之「透过文字与图画诽谤他人」。因此,透过网路散布影响他人声誉的消息,可能构成处罚更重之加重诽谤罪。

▲透过网路散布影响他人声誉的消息或影片,可能构成处罚更重的加重诽谤罪。(图/视觉中国CFP)

「自慰」实际上并不是应受法律管制、处罚之猥亵行为,然仍是私密且个人的,并且在目前的社会氛围下,属于较羞于启齿的事,而散布这样的私人影片,也的确会使个人于社会上之评价偏向负面。因此,本案外流盗录之自慰影片之行为,除了会涉及散布猥亵物品罪,也因为这样的影片和公共利益明显无关,但会让当事人受到负面评价,会同时涉及加重诽谤罪。

当事人可请求名誉损失赔偿

面对名誉受到影响的事件,当事人除了依据《刑法》提出告诉,让加害者受到司法制裁外,同时也可以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

依据《民法》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而不法侵害他人的权利,或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而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第184条)。另外,若受到侵害的是名誉、信用、隐私等人格法益,虽然不是财产上的损害,也可以要求对方以金钱赔偿,同时要求对方回复自己之名誉,例如:登报澄清道歉(《民法》第195条)等。

「性」是人类正常的生理需求,但目前社会氛围仍偏向认为私密、个人。在网路科技发达的现在,其实很容易不小心让私密照片或影片外流,建议避免拍摄相关影片,保护自己,也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与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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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着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