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不能蒙面就能减少示威暴力?

香港政府在10月5日宣布实施《禁蒙面法》,认为蒙面示威者造成公共危险。(图/路透社

香港政府在10月5日宣布实施《禁蒙面法》,禁止在任何合法或非法集会中蒙面,理由是「有必要」、「他国也有实施」;而有些人也宣称台湾集会游行法》也禁止蒙面,因此这个法律合理。到底《禁蒙面法》的问题在哪?

《禁蒙面法》的出现是基于破坏与暴力等事实,破坏道路、破坏交通以及与警方冲突,在立法理由中还特别指责10月1日的警民冲突、发射6发枪弹与数百逮捕人数,将一切归咎于「蒙面」,认为是蒙面令他们可逃避警察调查,或是有胆量从事违法或暴力行为。香港的行政长官认为蒙面示威者造成公共危险,需要禁止蒙面才能让警方得以调查违法行为,并吓阻相关行为。

现行的规定是「任何人不得在非法集结、未批准集结、合法集结使用相当可能阻止辨识身分的蒙面物品」,简单来说,就是任何集会游行都不准蒙面,一旦违反就是「犯罪」。

《禁蒙面法》限制了人们想要怎么集会、怎么发表言论,这些都属于宪法保障的权利。以台湾来说,就是宪法第11条与14条的言论自由与集会自由,原则上不得侵害。讲得更严重一点,可能还有隐私权的侵害疑虑,因为这形同要求所有人必须公开自己的面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7条就保障了香港人民的言论、集会与游行自由,因此这些权利也是受到法的保障,因此原则上也不得侵害。政府限制人们想要怎么集会、怎么发表言论,到底可不可以?合不合理?就是比例原则的问题,也就是你政策的「法律目的」与「法律设计(手段)」是不是合理正当、是不是必要的。

《禁蒙面法》确实有正当的法律目的,也就是维持秩序、社会治安,而根据上面的参考资料,还包含了保障警方的调查、追查,因此目的上似乎很正当。但这只是第一步。过去的黑奴规定,有正当合理的目的;过去的男性选举权,也有一个正当合理的目的。说真的,哪一个法律会讲不出正当、合理的目的呢?真正的重点是,到底用一部法律做这件事情「合不合理」,就是「即便你可以这么做,但你需要或不需要这么做」。

香港行政长官想要达到的目标大致可以分成两类:减少暴力、协助追查。在减少暴力这个目的来看,蒙面行为跟暴力行为的关连性其实很薄弱,毕竟这个蒙面又不是摩登大圣面具,戴上了就会有幻觉、幻听、超能力,甚至暴力倾向。真正的暴力,仍然是个人的决定,简单来讲,有蒙面的暴力份子,但也有很多蒙面的非暴力分子。既然两者之间没有直接或绝对的关连性,反蒙面可能根本就没办法有效解决所谓的暴力问题,也难以达到减少暴力的目标,这个法律的必要性就很有问题。用药比喻的话,治疗某症状只有5%效果的药,或许就没有吃的必要。至于协助追查的部分,蒙面确实会使警察难以追缉,因此禁止蒙面能使警察追查更便利,这个就有直接的关联性,但真的能有效解决问题吗?我能想像到的情况是两种,一种是方便警察在现场执法,一种是方便警察在事后执法。

事后执法的意思是,警察透过录影监视器循线水表、登门拜访去抓曾经破坏、施暴的示威者。这种情况是因为警察很难在现场一网打尽所有的示威者,必须要事后回放影带再逐一追查,此时如果禁止蒙面,就能有效追缉。在这种情况下就确实有效帮助警察追缉。

但在现场执法的情况下,警察追得上、抓得着的示威者,本来就可以直接带回警局侦查并确认身分,是否蒙面根本不影响警察执法;而那些追不到的,警察即便当场看到示威者的脸,追不到就是追不到,也不可能记着他的脸,然后过几天再抓他,也就是对于警察追缉根本没有帮助。

除了有效性之外,最根本的问题其实是「蒙面示威者不等于暴力示威者」,因此禁止所有蒙面,会使法律误伤到没有暴力、破坏的示威群众。而这个误伤,是建立在牺牲暴力与非暴力的所有群众权利之上的。

蒙面是隐藏身分没错,但隐藏身分者不见得是要搞破坏,也不见得是怕被警察看到,别忘了网路世界上的大众是平等的,有些人可能只是单纯的想要默默参与,不希望让家人担心、不想要跟师长解释、不想要牺牲友情或爱情去参与公众活动,甚至是不希望被另一派意见者肉搜、泄漏资讯。而这些动机根本就不是为了替自己的暴力卸责,而是在不伤害别人的情况下自保

很多人会拿台湾的《集会游行法》作比拟,认为台湾也是这么规定,那么《禁蒙面法》也就很合理,但这个解读事实上就有出入。台湾的《集会游行法》第14条是说主管机关「得」针对游行的安全、秩序、卫生等事项发布规定,要求游行队伍遵守,其中包含妨害身分辨识的化妆事项。这意味着台湾是不一定禁止蒙面,即便游行队伍违反了这个规定,也不是犯罪,而是一种类似交通违规的违规事由而已,不会被抓去关。

台湾《集会游行法》对蒙面的限制,只是在整个《集会游行法》底下的子规则,也就是游行示威者才会受规范;但香港《禁蒙面法》已经偏向是所有情况都一体适用的规定,影响的层面不可相提并论。

此外,最大的不同点是,香港现在《禁蒙面法》的合法性基础来自于《紧急法》,也就是没有经过立法审查、全由行政单位主导的一种法案,而台湾的《集会游行法》是经过我们民选立委在合法程序下所立法通过的,两者的正当性与初衷并不相同。因此,台湾跟香港是不同基础,不能拿来互相支持或比拟。

用一句话来总结,《禁蒙面法》就像是为了治病、伤害病毒的同时伤害了身体器官,到底值不值得?暴力问题需要解决,但用《禁蒙面法》解决暴力问题,一方面可能无效,二方面牺牲太大,对没暴力、没破坏的示威者带来无谓的伤害,这是为什么《禁蒙面法》不好的原因。

而最讽刺的是,虽然我前面分析的时候承认香港有宪法,但不要忘了香港的宪法是从中国而来、香港是中国的领土。想想中国的人权名声,这部法规有再大的问题,都没有宪法在背后做最后的把关,这也是我觉得《禁蒙面法》最不好、也不可能好的地方。(本文转载自律师吉他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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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着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