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通过「教学不力」条款 不适任教师经教评会及专审会审议后汱除

▲立法院今继续逐条审查教师法」。(图/记者崔至云摄)

记者崔至云/台北报导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员会今(1日)继续逐条审查「教师法」,聚焦在处理不适任教师为主,同时涉及学校评会组成、专审会的设立与组成等,上午初审通过第16条「教学不力条款,若「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有具体事实」或「违反聘约情节重大」,经教评会3分之2出席、3分之2通过后,可解聘或不续聘

修法草案第16条中,当教师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有具体事实,经教评会3分之2出席及3分之2审议通过后,可解聘或不续聘;但高中以下的教师有教学不力等情况,学校可向主管机关申请「教师专业审查会」调查,确定属实后再召开教评会,只需2分之1出席及2分之1通过即可解聘、不续聘处置。

立委吴思瑶指出,教育部应针对现在的教学不力认定参考基准进行检讨,应把「教学不力」和「不能胜任工作」加以区隔。立委钟佳滨也说,「有教学不力有具体事实」和「不能胜任工作有具体事实、违反聘约且情节重大」分轨处理,第一款走专审会,就限定是教学无能,送专审会;第二款因涉及劳资双方的利益,将由教评会处理。钟佳滨进一步处理,不能胜任工作的老师送专审会审议后,由「较松」的教评会门槛,2分之1出席、2分之1通过就被解聘,避免动辄让学校以行政不力解聘老师。

教育部长潘文忠回应,处理教学不力教师等情事,第一关一定会有教评会的处理机制,学校也可另向主管机关申请送专审会,若老师因非个人表现因素而有教学不力等情事,因此这次修法增加了另一个途径,可送到专审会进行专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