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父母能不能使用小孩的振兴三倍券

▲振兴三倍券的使用期限到年底,也产生些使用问题,例如父母可以使用孩子的振兴三倍券吗?(图/记者刘维榛摄

振兴三倍券开放领取后,许多问题也随之而来。根据新闻报导,日前有名母亲帮自己和孩子领取三倍券,国二儿子却要求拿走属于自己的那份。遭母亲拒绝后,儿子指控母亲这样的行为是侵占。

这个问题确实蛮有趣的,父母出钱以小孩名义政府领取三倍券,到底这份三倍券是谁的财产?谁可以使用呢?

小孩的「特有财产」,父母原则上可以使用收益

未成年子女因为「赠与」、「继承」或是「其他无偿取得」所获得的财产,依据《民法》第1087、1088条的规定,属于子女的「特有财产」,虽然是子女的财产,但考量未成年子女可能思虑不周、尚未有能力管理,因此基于保护教养义务,父母依法可以管理子女的特有财产,不过必须是「为了子女的利益才可以处分」。

相反地,如果不是赠与、继承或是无偿取得的特有财产,那是属于「非特有财产」,譬如小孩打工赚得薪资有偿取得的财产,基于尊重子女独立的人格,父母基本上没有管理、使用收益非特有财产的权限

振兴三倍券是特有财产吗?

先说结论,我认为由父母出资领取的三倍券,性质上是子女的特有财产。

条文规定得很死,特有财产依法只限于赠与、继承、无偿取得这三种类型。而三倍券需要先负担1,000元现金,原则上并非单纯受赠与,但若这1,000元是由父母支付并用小孩的名义申请,那实质上「不是由子女的财产支付」,子女的财产实际上没有因而减少,但却因为自己名义的申请而获得了政府发放的三倍券,对子女来说,解释上应是「无偿取得」的财产,依法属于子女的特有财产。

相反地,如果子女是以自己的财产支付1,000元领取三倍券,那原则上就属于子女的「非特有财产」,父母没有使用收益的权限。

使用小孩的振兴三倍券要注意什么?

综合来说,未成年子女的三倍券若是父母出资,属于子女无偿取得的特有财产,所有权虽然在子女本身,但父母依法是可以使用收益的。

需要注意的是,父母使用收益三倍券必须是为了「子女利益」才行;而子女自己要使用三倍券的话,也要遵守《民法》对于未成年人的规定。譬如七岁以上未满二十岁之人,如果不是纯获法律上利益或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法律行为,原则上要经过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同意。

我们可以发现,从结论上来说,不管是子女还是父母都能使用子女的三倍券,但其实各自都有些微的限制:父母必须为子女利益;子女除了日常生活必需或纯获利益等状况外,要经父母同意。这样的立法设计,除了希望透过父母的保护教养,不让孩子在思虑不周下受到损害外,同时能适时教育未成年子女管理财产的能力,我想这也是亲子间需要共同学习的重要课题。(本文转载自律师吉他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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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着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