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天4次… 武汉博士生第5次捐精猝死 家属索赔2千万

▲捐精是供人工受孕使用。(图/达志影像示意图

大陆中心综合报导

湖北省武汉市一位博士研究生在一家生殖中心捐精时猝死,家属控告学校、生殖中心等相关单位,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人民币400余万元(约台币2千万元)。一审法院判研究生与生殖中心均无过错,共同分担损失,日前二审维持原判

长江日报》报导,郑姓博士生在2008年考入武汉某高校台湾大学)攻读外科学硕士,2010年继续在校攻读博士,专研外科学、神经解剖学法律。其间,隶属该校的人类精子库正在试运行,在校园内大力倡导学生捐精,经校方附属医院多次动员郑男答应加入捐精,2010年12月在生殖中心所属人类精子库签署《捐精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同意自愿捐精,捐精期间每6个月要健康检查

2011年1月,郑男体检后确认身体指标合格,可以捐精,之后,郑某在11天时间内先后捐精4次,同年2月12日上午11时许,第5次进入生殖中心的取精室捐精,下午1时50分,工作人员见他仍未完成取精,进入取精室发现他倒在地上神志不清,立即呼叫急救。当日下午,郑男经抢救无效,宣告不治,由医院出具《居民病伤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确认猝死。

郑男家属与生殖中心、所属学校附属医院协商,达成支付家属丧葬费生活补助费等协议。后来郑男父母不服协议,控告校方、生殖中心、附属医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死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民币400余万元。

法院认为,郑男虽属于全日制学生,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他的捐精行为是自愿参加的校外活动,非学校组织,郑与三被告均无过错,校方与附属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殖中心与郑男共同分担损失。经计算,生殖中心赔偿郑男家属人民币19万余元(约台币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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