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捐献精子后猝死,家属向生殖中心索赔400万,武汉法院判了
随着如今的医疗水平的提高,不仅给人们带来极大的便利,更是为许多家庭带来了欢乐,这其中就包括令一些无法生育的家庭,迎来一个新生命,而这也产生出了一个新的词汇——人工授精。
一项技术的完善,必然需要付出极大的艰辛,比如“捐精”这一人道主义行为,虽然从表面上来看,似乎并不存在什么危险性,但任何事物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绝大多数机构对于捐精者都会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
为了能够获得实验的成功,虽然医疗机构鼓励公民自愿为此献出一份力,但也并不是每个人都符合要求,其中对于学历就有十分严格的把关,一定要是本科及以上的学历,否则就达不到捐精的要求。
然而这一个看似没有风险的行为,却在2011年2月的湖北武汉发生了一条人命。一名博士生郑某在经过各项严格体检之后,由于符合捐精标准,自愿捐精的他竟然在11天内先后捐精5次,却在最后一次捐精过程中倒地不起,从而猝死。
然而事后该机构却只是出于人道主义对郑某家属支付了8.8万元的赔偿费,随后便再也没有对这件事有过多的关注
白发人送黑发人,得知儿子死亡消息的父母定然十分心痛,不说他们将一个婴儿拉扯到现如今的博士生有多么艰辛,除此之外此时郑某还是一名心脑外科主治医师,眼看自己即将享福,如今却得来了这么一个噩耗。
除此之外,自己儿子为了医学研究而献身,如今却只不过得到该医疗机构的8.8万元的赔偿,不论是从痛失儿子的悲伤,还是这极不对等的牺牲来看,郑父郑母都极不甘心。辛苦培养出来的博士生捐献精子5次后猝死,其家属一气之下向生殖中心起诉索赔400万,最终武汉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根据相关调查,郑某在成为捐精人之前不仅按照规定进行了每6个月的一次全身体检,在各项结果都没有问题并确保符合标准之后,生殖中心这才与郑某签订了《捐精知情同意书》,正式成为了一名捐精人员。
除此之外,郑某在11天内连续捐精5次,虽然这是为了完善人类精子库而做出的贡献,前后加入的要求也是十分严格,但在捐精的过程中,其实完全是自己处理的行为,并没不存在第三人的干扰。并且前四次也并没有出现任何意外,只有第五次的时候,并没有给周围工作人员任何反应的时间而突然猝死,即便如此,还是在发现立马送完相关医院进行救助。
再者,生殖中心虽然是属于校外活动,但它的运营是已经经过了相关部门的批准,通过对该机构的检查,并没有发现任何问题,也不存在相关的安全隐患。从这一层面上看,生殖中心其实对郑某的离世并不存在相应的责任。
但身为当事人的郑某,同样也不存在相应的责任。毕竟他也严格按照当初要求进行每6个月的一次体检,各项指标也确实已经达标。再加上自己对捐精的疏忽,此前从来没有发生过因为捐精而产生生命危险,同时郑某也认为只不过是一个捐精的行为,又怎么会让自己猝死。
虽然这是一起自愿行为,在第五次捐精过程中,郑某并未作出任何异常举动,一切都是如同前4次一样,却没有想到特殊情况的发生导致猝死,从这一层面上看,自然也就不存在任何过错。
可难道这样,郑某就要因此白白离世吗?当然不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也就是说,对于本案郑某因捐精一事,虽然双方均无过错,但郑某死亡已经成为既定事实,郑某与生殖中心则要对此次事件各自承担50%的损失。但针对于赔偿费用,则并不是说原告要求赔偿多少,法院就会判处被告赔偿多少。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后在法院对此进行审理后,认定郑某死后造成了损失折合成人民币大概是在38万元左右,根据双方共同分担损失的原则,生殖中心只需要赔偿19万元。即便郑父郑母再如何不甘心,也不可狮子大开口,向对方索赔400万元,尽管他们对于这个结果并不满意,再次上诉,还是被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捐精这一行为虽然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不孕不育的生育问题,对于捐精人员有着严格的要求,相应的授精同样也有着严格限制。首先必须是双方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必须是要双方都一致同意才可以进行。
除此之外,对于人工授精而生出来的子女,虽然会存在与一方没有血缘关系,但法律所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同样适用于授精生来的孩子,并且也要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相应的义务。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做任何事之前同样也要考虑到坏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