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深圳老汉偷情时猝死,家属将情人,酒店告上法院索赔128万

“老骥伏枥,志在千里”人有两种不同的年龄,自然年龄和心灵年龄,虽说只要心态年轻,人就不会服老,但有时候又不得不服老。

在深圳就有一位七旬老汉,每天坚持去跳广场舞,老当益壮,还认识了较年轻的舞伴,两人在相互来往中发生了不正当关系,然而多次偷情后意外还是发生了,老汉突然猝死,家属将情人和酒店告上了法庭,老汉为何会突然猝死,法院又会如何判呢?

2012年,警方接到一起报警,报警人称深圳某酒店有一老人死亡;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赶往了现场,急救人员正在施救,但老人身体状况显然非常糟糕,经抢救无效死亡。

现场还有一位惊慌失措的中年妇女,经询问后得知,她跟死者是情人关系,事发当天两人约在酒店见面,发生关系时老人浑身颤抖,她明显感觉不对劲,但老人继续坚持,没多久便昏厥了,随后她就向值班的服务员说明了该情况。

警方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和分析,排除了谋杀等刑事案件的可能性,认定死者为突发死亡,《法医学死亡证明书》也证明了这点,法医的鉴定结果为猝死。

死者叫刘志辉,时年70岁。

女子叫邓艳,时年48岁。

刘志辉跟妻子结婚数年,生有一子,不过两人的感情不是很好经常发生争吵,2000年就离了婚。考虑到两人年龄大了,又有一家餐馆需要经营,刘志辉跟妻子是离婚不离家,依旧生活在一起。

随着年龄一天比一天大,刘大爷就将生意交给了儿子打理,因为无聊,他跟着小区老头老太太们偶尔去跳跳广场舞、打打麻将。

2012年初,小广场来了一位新舞伴,舞步婀娜,身材较好,难免引人侧目;大爷们都想邀请她当自己的舞伴,可都遭到了拒绝;刘大爷锲而不舍经常缠着她,有时还会送她一点小礼物。

在刘大爷的热情攻势下,邓艳折服了。

邓艳的丈夫常年在外打工,聚少离多,精神上难免会产生空虚,刘大爷虽然年龄较大,但温柔体贴,风趣幽默,刘大爷也成了她“治病”的良药;自从两个人有了不正当关系,刘大爷就频频约她出来跳广场舞、逛街……公园、出租房、宾馆、车内都成了两人“约会”的场所。

2012年4月初,刘大爷联系了邓艳,想再次约见邓艳,两人都迫不及待想要见面了,特地将时间定在了早上七点。

4月2日,刘大爷早早的起床谎称去散散步,两人一起入住了酒店,开好房间后刘大爷轻车熟路的从口袋摸出一枚小药丸;刘大爷毕竟年过七旬,在某些事情还是有些力不从心,两个人每次约会他都会借助药物助力。

两人约会了多次,此前都没有发生过意外,但是这次深入交流时,刘大爷的状态出现了问题,呼吸急促,浑身颤抖;邓艳怕出现问题,想要叫停,但是刘大爷好不容易溜出来一次,他不想因此扫兴,提出继续,然而没过多久刘大爷便倒地昏厥。

邓艳吓了一大跳,慌慌张张披上一件衣服跑到前台,服务员跟着邓艳来到房间查看了刘大爷的情况,他们也不是医生,也不知道移动刘大爷是否会造成二次伤害,他们只能联系急救人员,并报警。

由于此案不涉及刑事案件,警方并没有继续介入,但是刘大爷的家属都难以接受,他们都认为邓艳应当承担责任,并表示邓艳与刘大爷偷情或者非法交易,导致刘大爷在发生关系过程中过于紧张、恐惧,因此邓艳跟刘大爷的死亡存在必然关系。

刘大爷的家属一纸诉状将邓艳、酒店管理方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费共计1284430元。那么邓艳和酒店管理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邓艳和刘大爷并不是初次相识,两人保持了长久且稳定的不正当关系,这期间发生了多次关系,事发当天,刘大爷不顾自身安危发生关系,其本人因承担全部责任,邓艳在事发后联系了酒店服务员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其行为不存在过错。

再者就是酒店方,根据《民法典》规定,酒店应当对客人负有保障义务,酒店各项安全措施齐全,酒店服务员在接到通知后,也拨打了报警、急救电话,起到了最低的保障义务。虽然被告的酒店没有进行过工商变更登记,但该行为与刘大爷的死亡并无因果关系。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对刘大爷的死亡存在过错,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从另外一种角度来讲,刘大爷跟妻子早已经离婚,刘大爷跟邓艳之间并不属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但还是要量力而行。

本案件虽然过去了十年之久,不过留给了人们很多反思,人不能沉沦欲望,应当学会控制欲望,若是刘大爷和邓艳没有过度放纵欲望,或许就不会酿成这桩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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