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青岛小伙将偷车贼踹倒致其死亡,家属向车主索赔112万,判了

小偷形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所谓劳动光荣,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人们能够通过自己能力依法获得物质基础,而小偷的存在,恰好就是违背这一社会秩序的毒瘤,追逐不法利益,非法夺取他人钱财。也正是如此,人们才会在面对盗贼的时候,极为愤慨。

可就在山东青岛却发生了一起盗贼反而状告被盗窃者的案件,事情的起因是青岛小伙将偷车贼踹倒致其死亡,偷车贼家属随即就向车主索赔112万,对于这起多次反转的案件,难道车主真的要因为这一脚而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偷车贼112万吗,最后法院判了?

事情经过

在当下这个快节奏的时代,从便利与成本的角度考虑,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购买电动车,家住在山东青岛的葛强也不例外,在经历过早高峰挤公交、堵车等场景之后,葛强也花了1千多买了一辆电瓶车。

可葛强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竟然会因为这辆电瓶车,引来一场人命官司。

当时葛强赶着去上班,所以在购买早餐的时候,想着时间也不长,于是将电瓶车停在路边之后,没有上锁就直接跑进了附近的一家早餐店中,这一幕正好就被当时在路边溜达的曹某看到了。

50多岁的曹某没有正经工作,平日里也有小偷小摸的习惯,所以在看到这辆未上锁的电瓶车之后,贪念油然而起,随即装作车主的模样走到了电瓶车旁边。

但曹某根本就不会开电瓶车,再加上葛强离开的时候也将钥匙拿走了,半天都没能将车子启动的曹某急得满头大汗,干脆直接用手将电瓶车手动推走了,彼时的曹某并未察觉,自己的慌张行为已经引起了路人的注意。

这时,吃完早餐出来的葛强发现自己的电瓶车不见了,又气又悔,自己刚买的车就这么没了,怎么想都不甘心。幸好一个店铺的老板在看到葛强气急败坏的模样,询问了原因,并指出了车辆去向之后,葛强这才看到自己的电瓶车正在被一个偷车贼费力的推着。

越想越气的葛强,为了给对方一个教训,也想着能够顺利将自己的电瓶车追回来,于是先发制人的他在追到了曹某之后,直接伸起一只脚狠狠的朝着曹某踹去,在其倒在地上之后,便迅速将车子夺回手中。

然而,就在他坐在车子上,准备好好谴责一下曹某的此番行为时,却出现了意外。只见曹某脸色发白,大口喘气,全身抽搐之后直接倒地陷入了昏迷。

彼时的葛强担心被碰瓷,并未直接扬长而去,为了以防万一,拨打了120以及报警电话,做好了这一切之后这才离开。然而,不久之后,葛强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原因是患有冠心病的曹某被踹地之后,让处于情绪极度紧张的他,一时之间病发,在医护人员赶到之时,已经猝死身亡。其家人则将所有的过错归咎到葛强的身上,认为如果不是葛强的那一脚,根本就不会发生这种悲剧。

维护自己权益造成对方损害,反过来还要赔偿,这起案件在当时引起了众人热议。那么小伙将偷车贼踹倒致其死亡,家属甚至向车主索赔112万,青岛法院又是判了?

以案普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纵观男子将偷车贼踹倒致其死亡的整个过程,曹某本身盗窃电瓶车的行为不仅存在行为过错,同时还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盗窃行为都是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但倘若盗窃金额在1千元到3千元以上的,就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构成了盗窃罪。

电瓶车是属于葛强的私人财产,曹某在不经过车主同意擅自将其电瓶车偷走,此举侵害了葛强的正当财产权益。因此葛强这种因为自身财产受到侵害而对其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纵然对偷车贼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从法律上来讲,是属于正当防卫。

毕竟,如果不是曹某侵害葛强财产在先,葛强也不会在一时冲动的情况下,做出如此过激的行为,更何况在察觉到不对劲之后,葛强还出于人道主义,拨打了120,让其及时得到救助。更何况导致曹某死亡的真正原因,实则是冠心病复发。且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曹某,应当在知晓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妥善行事。

不过,法院在审理的时候,考虑葛强虽然是属于正当防卫,但他将曹某踹倒的行为,也确实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驳回曹某家属索赔112万的上诉,判处葛强承担5%的责任,赔偿5.6万元。

结语

法院最终的判处,在当时也确实是引起了人们的讨论,很多人表示葛强根本也不需要赔偿这5.6万元。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葛强本身是个身强体壮的小伙,而曹某却是一个临近六旬的老人,葛强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虽然没有错,却不能不顾后果的动手。

而这5%的责任也给众人提了一个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恶人先告状的世道早已一去不复返了,纵然曹某在此次意外中失去了生命,但由于其本身行为过错在先,所以纵然表面上看似极为不公,但最终也是曹某自食恶果。

(注:《案例 青岛小伙将偷车贼踹倒致其死亡,家属向车主索赔112万,判了》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