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南京一小偷偷车时被三人打成骨折,家属起诉索赔14万,判了

俗话道:不问自取即为偷。我国国民对个人财产拥有支配权,同时拥有排他性,即财产由个人所处理而不为他人恶意侵占使用。

虽然当今经过素质教育,不少公民养成诚实、善良的良好品格,但是仍有一部分人不愿意付诸劳动获取财物,而是将盗窃、抢劫等违法手段视为发财的主要途径。

就在南京,一位王姓男子在盗窃他人电动车时被主人发现,其丈夫与邻居闻声而来对小偷王强展开抓捕。王强在被追上后竭力反抗,造成左侧横突骨骨折。

王强认为自己已经放弃偷盗了,仍被所追之人强制制服,并导致自己身体受损,随即将当日追捕之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对此,法院将如何判决呢?

王强出生于南京某市内一户普通人家里,因父母对他管教不严,加上王强天性顽皮,在年幼时便招惹了不少祸事。虽然常被老师叫去教育,但王强始终没有滋生出悔改之心,对检讨书也是胡乱应付了事。

在他上完高中后,因学习上没有天赋而早早辍学,自此开始依靠打工为生。因学历不高,也没有工作经验,王强只能勉强接一些体力活。然而,他从小便态度懒散,来到工位上更是因为逃避工作多次被抓,之后便被任用的单位辞退了。

此后,王强又接连找几个工作,但是结果都不尽如人意。一次,他看到有人在回收旧电器,其中电动车的回收价格让他颇为心动。想到各大小区,商场门口都摆放着不少电动车,王强感到自己的机会来了。虽然心里知道这是违法的事,但他仍然义无反顾地开始了盗窃生涯。

从网上王强学会了不少开锁技巧,感到自己各种技能都熟悉得差不多了,王强便随身带着一个小箱子到处作案,并成功买出了4辆车,这让尝到甜头的王强更加肆无忌惮。

但常言道:天理昭彰,报应不爽,就在他在南京一小区单元门前撬着张女士新购买的电动车时,突然听到一声惊叫,一个衣着整洁,手拎着小皮包的女士正拿着手指他,嘴里还不住地大喊:抓小偷啊,这个人在偷我的电动车!

这个女士便是电动车的主人张小姐,因为突然搬家,自己离单位路程变远了,每日通勤的时间也变长了。为了节省在路上的时间,张女士特地购买了一辆崭新的电动车,不想却被王强给盯上了。

在听到张女士的斥责声后,王强心中一阵紧张,曾经偷盗多次都没有被发现的他如今直冒冷汗,眼见从楼中出现三个男士往自己这边跑来,王强顾不得拿上作案工具,扭头就跑。

这三名男士分别是张女士的先生韩某,以及她的两个邻居徐某和赵某。因为几家人一同居住在同一层楼,日子久了便渐渐熟悉起来,平日也相处很好。当下见张女士财物被盗,几人立马朝王强跑得方向追了上去。

因离开岗位后王强每日靠着偷盗为生,将赃物卖了以后便开始花天酒地,胡吃海喝,根本没注重过运动,才跑了不一会儿便气喘吁吁。眼见后面三人体力尚佳,与自己的距离越拉越近,王强心中骇然,但纵使他不断加快步伐,也难逃被围堵的命运。

想到自己会被押送至派出所,王强内心一千个不情愿,面对朝自己靠近的三人,他开始激烈的反抗。

而韩某等人也没料到这小偷竟然会挣扎得如此猛烈,三人费了好大力气才将其制服,就在他们准备将王强押送至公安时,却听见对方一阵嚎叫,冷汗淋漓。等送到医院检查后才发现,王强在被制服期间不慎骨折了。

面对其提出的赔偿,韩某等人都表示拒绝,他们认为是王强先实行偷盗行为才引发后续被追捕受伤的事情,他们不应对此负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韩某等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公共利益、他人或个人利益早到损害时采取的制止行为,这其中只要是制止侵害行为保护合法利益,不论被侵害人是自身还是他人,被侵害的利益是自身利益还是他人利益,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同时,正当防卫要求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而非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且其要求根据侵害的紧迫程度划分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强偷窃张女士的电动车行为属于盗窃其合法财物,属于不法侵害,韩某以及邻居对其的阻拦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便王强放弃偷窃转身逃跑,其仍然属于盗窃未遂的状态,仍可以对此定罪。

而王强的骨折行为并非在韩某等人故意所导致,而是在抓捕时因其猛力挣扎而不慎弄伤,应当被认定是意外事件,不应当由几人对此承担责任。

我们法律要求的是惩恶扬善,追求道德标准。王强的偷窃行为本身令人不齿,而丈夫、邻居之间的追赶不仅体现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更是彰显邻里之间互帮互助的友好关系,对此应当给予肯定和保护。

只有严厉惩戒犯罪行为,保护合理合法的公民维权方式,才能够警戒犯罪者,缔造法治社会。

(《回顾 南京一小偷偷车时被三人打成骨折,家属起诉索赔14万,判了》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