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上海2岁女童吃果冻噎死,家属起诉食品公司索赔208万,判了

零食饮料被大多数孩子所喜爱,却被诟病为应当少吃少喝的“不健康食品”,但面对孩子的渴求,大部分家长也会主动购买放在家里。对于年岁适当的孩子来说,吃零食是无需多管教,可以自发食用的,但是对于幼儿来说,则需要家长陪同,仔细阅读规则,以免发生意外。

就在2005年的上海,一个19月大的女童宁宁因为吃了一整颗果冻而不慎不被卡在喉咙处,导致窒息,即使后续被送往医院抢救也无济于事。面对孩子的离开,其父母陈先生和叶女士非常痛心。二人在悲伤过后,竟将果冻的生产商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8万元,对此法院将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叶女士出生于上海一普通家庭中,因为忙于学习深造,叶女士直至毕业才想要考虑自己的婚事。此时她经介绍与陈先生相识,因为同为本市人,二人之间多了不少共同话题,在聊天过程中,叶女士深感陈先生脾气性格温和体贴,产生了好感。

随后,经过多次聊天交流,二人感情愈加深厚,在确立恋爱关系半年后两人便领取了结婚证并举办了盛大的婚礼。此后,叶女士生下一个健康可爱的女婴,取名为宁宁。由于之前便十分喜爱逗弄小孩子,叶女士对新生的孩子极为喜爱,恨不得每时每刻待在宁宁身边照顾。

之后,为了更好的照料宁宁,叶女士和陈先生综合工作时间考虑,决定由叶女士主要负责白天的照料,而陈先生则主要忙于工作赚取薪资。

就在案发当天,叶女士带着宁宁一同前往超市买了菜。因为来到世界不久,宁宁对人来人往的超市和花花绿绿、琳琅满目的包装很是好奇,不停地伸开双手身体前倾想要拿取柜上的食物,却被叶女士笑着推开。

在路过零食专柜时,叶女士见宁宁一脸期盼,便挑选了几包放入购物篮中,这其中就有A工厂生产的果冻。因为女儿好奇,母女两个多在超市里逛了一段时间后才拎着大包小包回到了家。

眼见时间过去一大半,叶女士有些心急,她随手将零食放在桌子上,又将宁宁放在沙发上让她自己玩,而叶女士则进入厨房开始做午饭。因为开了油烟机,加上炒菜锅内发出的声音较大,叶女士没法听到注意到客厅里的情况,也就没能在宁宁伸手够果冻时及时阻止。

快到2岁的宁宁将果冻放在手上翻了翻,随后在她左右摆弄之下,包装纸也被撕开,一整颗果冻就被她直接塞入了嘴中。由于果冻表面光滑,体积较大,在宁宁一个猛吞后便直接进入了喉咙,并牢牢地卡在中央不动了。

这让宁宁面色青白起来,她两只手开始不断地抓挠喉咙,希望凭借此帮助果冻咽下去,然而却无济于事。在叶女士做好饭来到客厅后,就看到女儿倒在地上,双目紧闭,在她拨打急救电话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的宁宁还是不幸离开了人世。

女儿的身亡直接击溃了叶女士的内心,而陈先生得知此事后也掩面而泣,夫妻俩个在悲痛过后,突然想起之前检查的果冻体积较大,能够被孩子一口吞下的但也有可能卡在喉咙里难以咽下,这不就是生产商家生产标准的错误导致自己孩子死亡吗?思及此,夫妻二人便将果冻生产厂家A工厂告上了法庭,要求赔付208万的死亡赔偿金。

而A工厂对宁宁死亡表达遗憾后也声明,自己生产的标准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规定,同时在包装纸上标明了三岁以下孩童不得食用,已经尽到安全提醒义务,不能要求其对宁宁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中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侵权的主要构成要件则需要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并因此产生违法行为,造成他人身体或财产上的侵害,对此后果可以要求行为人担负赔偿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陈先生虽然主观上认定A工厂生产的果冻体积较大,不符合一般性认知,但是其不能证明果冻的尺寸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标准。不依照法律规范而仅靠行为人的主观认知来判定生产商生产物品是否违反规定不应成为判决时应当认定的事实。

在无法证明果冻的生产不符合规定后,即表明A工厂生产果冻的行为并非违法行为,其主观上也没有过错。同时,其在包装纸上也注明3岁以下的孩童不宜食用,已经尽到提醒义务,不应该对此承担责任。

同时,作为宁宁的母亲,叶女士在购买果冻时就应当注意食用的规则,对存在食用风险的零食也不该随意丢在桌面上,放在女儿可以接触到的位置。同时,因忙于其他事情,叶女士对宁宁擅自撕开包装纸吞下果冻没有及时制止,未尽到监护人的安全管理义务,应当对女儿的死亡担负一定责任。

都说孩子是父母的珍宝,但呵护珍宝时应当明白,不能以个人的身体素质来衡量孩子的身体发育水平,而是代入孩子视角,在得知其对带有一定危险的食用性食品产生兴趣时根据实际情况陪同食用或存放在孩子无法直接拿取的高处,避免不应发生的风险和悲剧。

(《回顾 上海2岁女童吃果冻噎死,家属起诉食品公司索赔208万,判了》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