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北京男子被7年前买的床砸死,家属起诉厂家索赔175万,判了

“意外总是猝不及防,在生死面前,世间并无大事,能平安健康地生活就是恩赐”人生中会有许多意外发生,有些都难以预料,但可以提前进行预防,尽可能的趋吉避凶。

2017年,北京一男子被7年前买的床砸死,家属悲痛欲绝,起诉厂家索赔175万;这样的请求任何一家生产厂商都觉得不可理喻,表示男子的死亡仅仅只是意外,并不是设计缺陷,双方争执不下,对簿公堂,那么法院如何判呢?

事发经过:

2010年,张先生为新房添置家具,衣柜、茶几、冰箱等家具都已经挑好,唯独挑选床犯了难,毕竟是睡床,张先生挑得非常认真,左看看、右看看选中了当时最流行的高箱床。

高箱床顾名思义,以“高”出名,它比普通的床要高出20—50公分,由于床体较高,所以也设置了许多箱子,可以用来储藏物品;张先生买下这张高箱床一共花了6400元。

张先生和妻子对高箱床都非常满意,日常生活的不常用的衣服和棉被都可以储存在床体内,节约了很多空间;但也需要经常清扫,防止发潮。

2017年4月17日,张先生想要从床体里面拿一点东西出来,他打开床板,探出头仔细翻找,然而没想到,床板突然就压了下来;150斤的床板在短短一瞬间夹住了脖子,张先生只感觉一阵剧痛袭来,他勉强保持着清醒。

张先生试图用双手撑起床板,但是床板太重了,他尝试了好几次都没成功,张先生只能呼救。

此时张先生的妻子正在上班,家里面只有行动不便的老母亲,他叫了一声又一声,母亲虽然听到他的声音,但她也年老体衰,也抬不起床板,母亲只能向邻居求助,等邻居抬起床板,张先生已经昏厥。

邻居不敢耽搁,连忙拨打的急救电话,经医生全力抢救,依旧没能挽回张先生的生命;这样的意外让警方也非常疑惑,根据调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张先生的死亡属于意外事故。

医院也给出了鉴定结果,张先生死亡原因为窒息,因颈部遭到挤压,导致呼吸心脏骤停死亡。

好好的一个大活人,说走就走了,张先生的妻子难以接受这个事实,她认为高箱床存在安全隐患,如果不是床板突然压下来,丈夫也不会出事,张先生的妻子向商家索赔,但商家也表示非常无辜,他们也只是售卖高箱床,如果存在安全隐患,也是生产厂家的问题。

生产厂家也是头一次遇到这种情况,他们对此表示都是高箱床都是按照标准生产,张先生的情况完全是意外,只是因为年久失修,导致悲剧发生;这种意外难以预料,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达成一致。

张先生的妻子一纸诉状将生产厂家告上了法庭,索赔175万,那么生产厂家是否需要赔偿呢?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先生的妻子和生产厂家在法庭上进行了举证,各自出具了相关证据,张先生妻子出具了《家具买卖合同》,上面明确写明:保质期三年,终身维修。

生产厂家也出具了高箱床的生产合格标准以及高箱床的研究调查,双方的争议点都在高箱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但高箱床已经过了三年保质期,高箱床的零部件存在老化也是常理之中,在七年内,张先生也没有进行过维修,其个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驳回了张先生妻子的全部诉求。

一审宣判后,张先生的妻子又提出的上诉,在二审中认为生产厂家没有在高箱床床板设置安全标志。

法院判决:

二审判决张先生承担50%的责任,家具厂承担50%的责任,赔偿张先生家属841153元。

律师说法:

一审和二审可以说是天差地别,为什么同一个案子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呢?其实一审和二审起诉理由不同,一审张先生妻子认为高箱床存在安全隐患,但因过了保质期,无法判断张先生的购买的高箱床是否存在隐患,因此驳回上诉。

二审则是以安全标志上诉,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看到各种各样的安全标准比如:“前方施工”、“禁止下河”等等。

高箱床利用“杠杆”原理,通过弹簧装置支撑起了150斤的床板,看似安全,但实际使用起来确实有一定的安全隐患,生产厂家并没有在高箱床三角地带设置安全警示语。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又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生产厂家辩称所有的弹簧都是按照标准生产,完全符合生产规定,在三年保质期内不会因为弹簧而发生意外。

虽然说高箱床确实符合标准,但是他们确实忽略的这一个小小的警示语,法院认为家具厂没有预料到高箱床可能产生的威胁,因其过错造成一人死亡,构成侵权;被侵权张先生在本次事故中,也存在过错,承担一半责任。

“安全”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我们总是忽略危险,认为危险离我们太过于遥远,然而当意外发生时,往往又是那些被忽视的危险;只有懂得预防,才能化险为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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