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北京3岁男童跳入海洋球致残,家属向儿童乐园索赔19万,判了
幼儿无知,年少懵懂。在成长的道路上总少不了父母的照顾,在其提供的避风港湾下健康成长生活。但就在2021年1月,北京一儿童乐园却发生了一起悲剧:3岁的男童小乐在跳入乐园海洋球内时导致右腿受伤,被诊断为胫骨骨折。
见孩子受伤,小乐的父母看在眼里,痛在心上。随即,他们将儿童乐园一方诉至法院,要求给予赔偿共19万元。对此,法院将如何判定呢?
刘女士在北京工作多年,因她工作认真,耐心细致,很快便从一个普通职员升职为业务主管。事业上出色的刘女士难得给自己放了一个假期,准备带着孩子小乐前往本市内一知名的儿童乐园玩耍。
小乐今年3岁,正是对新奇事物懵懂好奇的年纪。他牢牢的牵住母亲的手,在乐园门口四处张望。但进到内部后,小乐很快被里面花样百出的游乐设施晃花了眼,看着不少和自己年龄差不多的孩童正兴奋地你追我赶,跑来跑去,小乐内心顿时激动起来,也想上前一试。
由于今日空闲,刘女士先陪伴着小乐尝试了乐园一些基础设施。见孩子因开心而露出的笑容,刘女士也深感欣慰。母子二人玩乐许久,在临近饭点时,消耗过多体力的小乐肚子也开始“咕咕”直叫。
听到小乐表示饥饿的话语,刘女士也感到自己腹中传来的空虚感,眼见不远处便有专供乐园的点餐区,便打算点一些吃食填饱肚子。
因点餐区排队的人稍多,刘女士害怕带着小乐会让其着急,便将他暂时放在仅提供给3岁以下幼儿开放的游乐区域。只见其属于封闭场域,只有门口有一接待员,里面并无工作人员维持秩序。同时,在门口上张贴着“请家长看护好幼儿,不要从台阶上往下跳”的提示。
然而刘女士着急点餐,只将小乐带至相应区域交代其自己玩耍便匆匆离开了。而小乐所进的幼儿区域中有不少海洋球汇集于此。蓝色的球体圆滚滚地重叠垒起,将不少孩子们托起,也让小乐双眼一亮,转身投入蓝色海洋之中。
在球中翻腾了几次之后,小乐仍觉得不尽兴,此时他看见就在海洋球台阶上方,有不少孩子正接连爬上去随后双手张开向下跳去,很快在一声声兴奋的叫声中融入蓝色球体里。
这一幕让小乐心痒难耐,他也驱动着身体,和其他孩子一同爬上台阶,并像模像样向下栽去。小乐双眼紧闭,身体并没有传来很大的疼痛,反而被下面层层覆盖的海洋球紧紧包裹住身体。这种微下坠感带来的感官刺激让他十分喜爱,在球中翻滚几下后便再次踏上了爬往台阶的道路。
然而,天不遂人愿,小乐一次次地从台阶跳下,身边充斥着其他孩子的笑声,这也让他逐渐放松对危险的警惕心。就在最后一次跳下时,身下的海洋球因被多次砸中而滚落出一小片空地,而尚还年幼,身体并未发展健全的小乐便因重重落入此处而导致右腿胫骨折断。
在点餐区挑选菜品的刘女士只听到十几米处的乐园区域内传来一阵孩子撕心裂肺的哭喊声,这声音和自己的孩子别无二致,没来由的一阵恐惧瞬间笼罩了刘女士的全身,她顾不得拿已经点好的餐品,快跑至海洋球处。只见自己的孩子小乐正捂着腿大声哭叫,脸色惨白,后背已经被冷汗浸湿。
很快,小乐便被送往医院救治,同时被诊断为右腿胫骨骨折。刘女士在此后一边照顾孩子,一边向儿童乐园索要赔偿。在商议未果后,刘女士将纠纷诉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儿童乐园具有营业执照,在其展开生产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时,也即是开放游乐区域给予孩童时,应当做好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其在海洋球区域做了提示的标语,但其未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做好巡视看护,在海洋球区域中,不仅有小乐,还有其他多名孩童从台阶一跃而下。在封闭区间内多次进行危险性游乐行为,却并没有工作人员维持秩序加以制止,仅表明标语不能认定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小乐今年3岁,没有常人的社会认知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其法定监护人,也就是小乐父母履行监管义务。但在本案中,刘女士为点餐与小乐分开,导致其脱离视线,没有及时制止小乐的危险性行为,同样要对事故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处儿童乐园承担70%的责任,刘女士承担30%的责任。
人为群居生物,在生活中必不可免地会出现在娱乐等生产经营场所,在开办相应的设施赚取钱财时,也应当对场所内的群众尽到责任,尤其是需要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在具有一定危险性行为事项下,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做出细致的提示,保证自己长久持续经营的同时,也维护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回顾 北京3岁男童跳入海洋球致残,家属向儿童乐园索赔19万,判了》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