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广西2岁男童吃汤圆噎死,父母向赠送汤圆大爷索赔78万,判了

孔子云:“食不言、寝不语”儒家向来都非常重礼,认为嘴里嚼东西的时候跟人说话是一种不礼貌的行为,从科学的角度来讲,进食过快或者吃饭的时候说话,容易呛入气管,因此吃饭尽可能不要言语,要细嚼慢咽。

广西曾发生了一桩悲剧事件,年仅2岁的男童吃了邻居赠送的汤圆,因汤圆太烫、太大,男童一不小心整个吞了下来,没想到汤圆卡在了喉咙中间,导致其噎死,父母伤心欲绝,认为邻居害了儿子,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索赔78万,那么邻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事发经过:

张丽和丈夫李军都是土生土长的农村人,两人没什么文化,靠种地、打零工维持生活;2018年,儿子小毅出生,两人看着稚嫩的幼儿,心中有了希望和寄托,他们从小就没读过书,吃了没文化的亏,他们不希望儿子也走他们的老路。

等到孩子一岁的时候,张丽就跟丈夫外出打工,逢年过节回来探望一次,两人本打算攒下一笔钱在老家开店做生意,这样一来,也有时间多陪陪儿子,直到2020年噩耗突然传来,爷爷奶奶打来电话说:小毅误吞汤圆进了医院,让两人赶紧请假回来。

听着父母的口气,张丽意识到情况严峻,两人连夜买了车票赶回了广西,等他们赶到医院时,却为时已晚;他们不敢置信,几个月前活蹦乱跳的儿子一眨眼却成了一具尸体,张丽和李军都无法这个难以令人承受的事实。

经医生诊断,小毅系为异物卡住咽喉导致窒息死亡,卡住咽喉的食物则是一颗硕大的汤圆。

小毅怎么会被一颗汤圆卡住咽喉呢?小毅的爷爷奶奶支支吾吾,道出了一切,这些都跟邻居石某有关。

听到石某的名字,张丽夫妇还是有些接受,对他们来说,石某是从小看着他们长大的长辈,小毅出生后,甚至还认了石某当干爷爷,自从两人外出打工,石某就经常来串门,有时还会带点零食给小毅。

5月17日,石某吃完饭在周边散步,无意中走进了张丽夫妇家,此时,小毅奶奶刚煮好手工汤圆,见石某来家里面做客,她就端了一碗汤圆送给他;这些手工汤圆是石某前几天送给他们的,虽然吃了饭,但耐不住嘴馋石某接受了好意。

正在石某品尝汤圆的时候,小毅蹦蹦跳跳围在他旁边,石某本就吃不完一碗汤圆,看着可爱的干孙子,他就挑了一颗最大的汤圆喂给他,刚入口,小毅就感觉有些烫嘴,张着嘴向外吹气,一不小心他将整个汤圆都吞了下去。

由于汤圆个体较大,又属于粘性食物,刚好卡在了喉咙中部,小毅呼吸困难,一张小脸涨得通红,爷爷奶奶和石某很快就注意到了这个情况,他们想帮忙取出汤圆,但他们不懂专业的医疗技术,处理了一会儿也没取出汤圆。

小毅涨红的脸逐渐变成青紫色,石某立刻拨打的急救电话,当他们把小毅送到医院时,已经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间,小毅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丽夫妇听着这一切,悲从心起,他们认为如果不是石某乱喂汤圆,儿子也不会变成这样,这一切都是石某的错,小毅死后,张丽夫妇一家跟石某一家进行了协商,他们也愿意给与一些赔偿。

然而没想到,张丽夫妇开口索要78万元的赔偿金。

石某没有经济收入,石某的儿女也都在外面打工,收入不是很高,对于张丽夫妇的请求他们无法满足,出于人道主义他们愿意赔偿2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丽夫妇一纸诉状将石某告上了法庭,索赔78万元,法院是否会支持他们的诉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石某喂养其汤圆,虽然石某的本意是好心,但石某忽视的汤圆可能造成的危害,因出于自信而忽略风险发生,石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事发后,石某全程陪同救助,起到了最低救助义务,且年事已高难以预估风险发生,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小毅年仅2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

小毅的法定监护人为父母,张丽夫妇因外出打工,爷爷奶奶代为监护人;爷爷奶奶作为临时监护人,应当照顾小毅,避免风险发生,但事发时,爷爷奶奶并不在小毅身旁,因两人一时疏忽导致悲剧发生,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石某作为成年人,喂养一个2岁的孩子汤圆前应当预见汤圆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但因其过于自信,导致悲剧发生,未尽到主意义务,承担30%的次要责任,赔偿小毅家属23万元。小毅家属承担70%的主要责任。

邻里之间的互赠蔬菜瓜果本就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也不能因为单个的案例,就“因噎废食”,当然还是要注意可能存在的风险,小毅的悲剧已经无法挽回,邻里之间的关系也因为这场官司而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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