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武汉一博士猝死,其父母向生殖中心索赔400万,判了

人体就像是一个弹簧,劳累则是外力,当劳动程度超过极限或者持续时间过长,身体就会出现异常,免疫力下降、老化、衰竭,甚至过劳死。

2011年,湖北发生了一起“捐精猝死”案,死者是一位博士,他在11天内连续捐精5次,最后一次发生了意外;好好一个大活人,以这样一种方式死亡,家属都难以接受,认为生殖中心存在过错,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索赔400万。

李刚(化名)1977年出生,家境条件不算差,但也不是很好;父亲李金龙初中毕业,读过书,在当时算是“文化人”,他也了解知识的重要性,悉心培养儿子读书。

李刚是一个聪明懂事的孩子,从小学起,他的成绩就名列前茅,并考入了湖北某大学,攻读医学,毕业后就在老家某医院工作,并晋升为“心脑外科主治医师”,李刚通过知识改变了命运,他成为了村里面的学习榜样。

或许是因为晋升的缘故,他也察觉到了自己的不足,于是在2008年,他又自费攻读博士。

在同学印象中,李刚是一个拼命三郎,一是学业拼,二是生活拼。

虽然离开学校数年,李刚依旧还是保持着的极大的热情,在学习上投入了十二分的精力,他知道父母和妻子都不容易,自费读书父母难免会少了经济支柱,但他也是为了更长远的未来做打算,他下定决心一定要学出个名堂。

李刚每天都是第一个到教室、最后一个自习室,放假休息就在读书馆待着。

在生活上,他非常的节省,一天可能就吃一顿到两顿饭,有时只吃馒头,一件单薄的棉衣洗了又穿,穿了又洗,都发白了;他每个月只会给自己留一百元的生活费,其余的钱都寄回了家。

一个身高1.78米的壮汉,体重却只有110斤,身体非常消瘦。

在外求学期间,隶属该高校的生殖中心(人类精子库)正在试运行,校园里面也掀起了一阵“捐J”热潮;虽然学生们都非常积极,但是“捐J”需要经过严格的筛选,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身体健康,没有特殊疾病,学历越高也越受欢迎。

“捐J”弥补了生殖技术的一大空缺,特别是在试管婴儿上取得了重大突破,不仅如此,通过研究DNA,可能更加一个人体内的潜在疾病。

李刚通过重重选拔,从几万人中脱颖而出,成为了捐J队伍的中的一员,并签订了《捐J知情同意书》,这份同意书包括自愿捐J和每六个月做一次身体健康检查,以及承担相应的风险。

一般来讲,这种捐献行为并不会出现什么意外,但为了以防万一,还是在《同意书》提出了捐献风险。

2011年初,生殖中心进行试运行,李刚在11天先后4次捐献。

2011年2月12日上午,;李刚第五次来到生殖中心,他轻车熟路走完基本流程,随后进入房间;工作人员在外头等了许久,一直没等到他出来,她敲了敲门,没人回应;她怕发生意外,连忙打开房间,然而发现李刚倒在地上神志不清。

工作人员立刻拨打了急救电话,虽然急救人员及时赶到,但在送医过程中身体出现异常,他没能挺过来,医院给出的鉴定结果为“猝死”。

李刚死后,校方出于人道主义补偿了李刚家属各项费用8.8万元,免除了李刚妻子2万元学费和生活费;李刚是家里面的顶梁柱,也是前途无量的博士,好好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家属实在难以接受。

虽然金钱难以弥补一个人的生活,但8.8万元实在太少了,其父李金龙认为“一个博士还不如一头牛”,双方多次协商、多次协商不小,事情也是越闹越大,李金龙一纸诉状将生殖中心和校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双方承担400多万元的损失费。

“捐J猝死案”审理期间,李金龙曾想让儿子做一次尸检,但是家属没有达成一致,因为种种原因,尸体被匆匆火化,李金龙只能在现有的证据进行举证,那么法院如何判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金龙一共提出了两个疑点:一是生殖中心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二是未告知捐J的风险。

生殖中心律师辩称,生殖中心虽然在试运行,但基本的流程并不存在纰漏,李刚并非第一次捐J,熟悉流程;实际上,捐献行为并没有任何的强制规定,完全属于自愿行为,李刚可以根据个人意愿中止。

而第二个疑点,生殖中心出具了李刚签署的《捐J知情同意书》,在同意书内已经告知相应风险。

捐献行为并没有太大的风险,截止到李刚死亡,全国还未出现因捐献行为而死亡的案例,但是“夫妻生活”而死亡的案例却有,而死者大多数都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因过度劳累,或者紧张过度、兴奋过度导致猝死。

这些疾病一般的体检难以查出,因此可以推断出,李刚的死亡与捐献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最多只能算是诱因。

经法院审理认为李刚和生殖中心、校方均无过错,双方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判生殖中心与李刚共同分担损失,经计算,生殖中心赔偿李刚家属19万余元。

人这一生相当漫长,也会发生诸多意外,安安稳稳,健健康康的活着就是最好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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