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年溪边洗脚溺亡,父母向镇政府等4家单位索赔38万,判决来了!
(原标题:17岁少年溪边洗脚溺亡,父母向镇政府等4家单位索赔38万,判决来了!)
2019年7月16日晚上,丽水一名17岁的中专生小沈穿着拖鞋与同学去一条正在修建的绿道散步。见绿道周围设有保护围栏,两人翻了进去。
绿道旁是一条小溪。小沈临时起意去溪边洗脚,因水位上涨,不慎落入溪中溺亡。
小沈父母认为,绿道建设有安全隐患才让他们失去了孩子,将当地镇政府、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38万余元。
作为绿道的施工方,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已在施工现场设置了明显标志并采取了安全措施,沈某的死亡与其施工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沈某即将成年,根据其年龄、受教育程度和社会经验,应当能认知到当天在溪边洗脚的危险性。
作为绿道的配套工程施工方,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事发时尚未进场施工,不存在过错。且施工现场外围已设立保护围栏,沈某跨越围栏强行进入绿道,因而自身具有过错。沈某死亡的地点不在公司施工范围内,也并非因被告公司的建筑设施致其死亡,因而被告公司与沈某的死亡不具因果关系。
绿道建设的发包方,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沈某因溪边洗脚而溺亡与被告公司的发包行为无因果关系,原告主张侵权不成立。被告公司的发包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且发包方对项目设施没有监管义务。沈某应当预见到在晚上进入尚未开放并处于雨汛期的河道具有较大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