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住家保姆在雇主家洗澡摔伤,向雇主索赔28万,上海法院判了

历史的车轮是由人民共同推动前进的,而国家的运转也离不开千千万万个劳动者的共同努力。为保障劳动人员的权益,我国设立《劳动法》对时间与薪资做出相应的规定。

然而,事况绝非固定不变,在劳动期间产生的纠纷也各不相同。在上海工作的保姆刘阿姨便因在雇主张女士家里洗澡时不慎摔倒,造成创伤性脾破裂,同时导致肋骨骨折,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然而,事后张女士却并没有对此做出医疗赔偿,反而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应由刘阿姨个人承担。

一气之下,刘阿姨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那么,对于刘阿姨在雇主家摔倒导致伤残的情况,法院将如何判定呢?

案件回顾

居住在上海的张女士与李先生因工作原因,难以兼顾子女照料与家务劳作。为此,她与丈夫商量,在本市找个保姆做家务来减轻二人的生活负担。

在和几位应聘的阿姨见过面后,张女士确定了刘阿姨为最终人选。二人商议好每日工作的事项和工资数额后,便签订了个人雇佣合约,并约定其劳动为“一般家务”,采取“住家制”的服务方式。

签完合同后,刘阿姨便带着自己的行李住进了张女士家里。因为她手脚麻利,做事勤快,张女士对其工作非常满意。为了保护刘阿姨的人身权益,张女士还为她购买了家政保险,受益人为刘阿姨,缴费人是自己。

在张女士工作一段时间后,刘阿姨与雇主之间也相互熟悉起来。就在傍晚9点,张女士与丈夫因临时加班还未回家,刘阿姨处理完一天的工作过后,便来到卧室卫生间的浴缸里准备洗澡放松一下心情。

然而,就在她洗完后站起身,准备伸手勾取放在一旁的衣物时,却因浴缸里水尚未放干净,导致脚底一滑。刘阿姨只顾得惊叫一声,便狠狠地摔倒在地板上。

此时刚回到家的张女士听到卧室传来撞击声,连忙跑来查看,就见到刘阿姨躺倒在地上,连声痛呼。虽然此时她神志尚且清醒,但是满脸冷汗,四肢颤动,像是在极力忍耐。

张女士见状,立即将刘阿姨送往医院救治,而刘阿姨随后也被判定为八级伤残,治疗期间共耗费4.2万元医药费。在此期间,张女士先行垫付了刘阿姨的救治费用,同时以其伤残鉴定报告从保险公司处领取4万元理赔金。

在刘阿姨家属得知此事后,面对其提出室内浴缸设计不合理的言语,张女士在微信聊天中表示此浴缸是开发商统一设计,自己入住时并没有改造变动。但她也说明自己之后会做好防滑,同时承认其设计存在“高陡滑”的现象。

在刘阿姨出院后,她认为自己是在雇主家洗澡导致摔伤的,且其原因是浴缸设计不合理的原因,要求张女士一家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24.3万元,同时要求张女士归还理赔金4万元。

张女士却认为刘阿姨的摔伤是因自己不慎导致,与自己并无关系。且浴缸为开发商统一设计,并非自己单独改动,即便存在问题,刘阿姨也不该向她索赔。同时。在治疗期间,张女士已经先行垫付了4.2万元的医疗费用,比理赔金还要高出2千元,她不认为自己应该将其归还给刘阿姨。

在数次协商未果后,原本相处和谐的雇主与雇员走上了诉讼的道路。

法律分析

虽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张女士和刘阿姨也属于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但是其条文里“因劳务受到损害”却与事实不符。

刘阿姨是在结束工作后洗澡造成个人摔伤,其洗澡的行为并非为张女士利益,也并非张女士的指示,而是因满足个人需要而做出的行为,此举动不能够被认定为劳务行为,也就无法适用该条款。

而在民事权益中侵权行为的过错归责原则在适用时需要满足四个要件,分别为存在过错、存在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且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需要存在相应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经过调查,张女士家里的浴缸与同小区内其他浴缸属于统一设计,并未进行其他改造,不能够因其在聊天记录中的承诺日后防滑而认定张女士存在过错,而刘阿姨家属也无法证明其浴缸设计确有缺陷。同时,在刘阿姨摔倒之时,张女士并未在场,其摔伤因个人自行行为所导致,与张女士没有因果关系。

在陪同治疗时,张女士先行垫付了刘阿姨的医药费,虽然家政险的受益人为刘阿姨,但其理赔金额明显不足抵消医疗费用,刘阿姨索要理赔金的诉求不予认可。

最终,法院认定此事无法构成一般侵权案件,张女士无需担负相应责任,驳回刘阿姨家属的诉求。

结语

公民自身应当对个人安全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刘阿姨因一时不慎跌倒,导致身体受损,其主要原因在于个人而非雇主张女士。生活中,我们在行事之时也需要时刻保持小心谨慎,牢记规章制度,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身体受到不应有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