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合肥老太去邻居水桥上洗菜不慎溺亡,其女儿索赔50万,判了

“三十而立,四十不惑,五十知天命”。人的一生短暂也漫长,常言道:花开堪折直须折,莫待无花空折枝。白驹过隙,对极易流逝的事物自当应珍惜。但其实,在享受人生之前,我们首先需要爱护好自己的生命。倘若人已不在,又何谈欣赏人生风景呢?

而合肥一村落中,前来洗菜的刘奶奶便因不慎从邻居家搭建的水桥上跌入湖中,失去了生命。此事过后,刘奶奶的家属将水塘承办人王先生,水桥修建者林先生,以及当时在水塘边割草的林先生母亲同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对此,法院将如何判决呢?

刘奶奶今年年过60岁,身体素质依旧很不错,她的女儿已成家结婚,婚姻幸福美满。虽然孩子已经在城市安家,但刘奶奶已经习惯了村落的生活,拒绝了和孩子提出一起生活的要求,自己留在家乡种菜割草,自给自足。

在家门口有一个范围较大的水塘,村里在前几年将其承包给了回来建设家乡的王先生。在拿到承包权后,王先生将其用于养殖鱼虾,开办水产生意。

在水塘旁居住着几处人家,其中就包括林先生和刘奶奶。因水塘距离近,用水方便,这几户人家有时便会来到水塘旁边洗菜,王先生为处理好和村民之间的关系,对此也表示了默许。

为了方便自家洗菜用水,林先生独自出资购置了几块预制板在水塘边处建立了一个简陋的水桥,平日里蹲在上面处理事物。

这天刘奶奶在自家的菜园里采摘完菜后,边走边用手抖落上面掉落的泥土。正巧碰到迎面走来的林先生。两人本来就是邻居,关系相处得也不错,在互相寒暄几句后,刘奶奶提出在林先生搭建的水桥上洗菜。

听到要求的林先生自然是满口答应,他转身对着正在水塘边割草的已经85岁的母亲耳边交代了几句家里的事宜后,便起身离开了。

林先生走后,刘奶奶小心翼翼迈着步伐来到水桥上。因为林先生先前在此地用过水,水桥上并不干燥,就在刘奶奶蹲下身将菜放进水里时,因为重心靠前,她的身体也微微颤动起来。只听到“啊”地一声,刘奶奶控制不住身体,径直向水塘中倒去。

刘奶奶在水中扑棱了几下,她想向不远处割草的林母求救,然而因为年龄过大,林母的视力听力都出现了极大的问题,并没有听到刘奶奶的求救声。此时周围也没有人路过,刘奶奶的呼叫声越来越小,身体慢慢沉入水塘中。

等被人打捞上来时,刘奶奶早已失去了呼吸。而她的女儿得知此消息后,认为自己的母亲是在林先生所搭建的水桥上死亡的,而水桥的承包方为王先生,二者应对旁边过往来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她认为林母当时距离水塘不远,却对自己母亲的呼救不闻不问,以致刘奶奶耽误了最佳的救助死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林先生却表示很委屈,自己独自出资建立的水桥,只是出于邻居之间相互帮助的行为才允许刘奶奶上去使用,怎么出了事情还要自己来担负责任?

几方多次就后续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未果后刘奶奶的女儿便将这三方都告上法院,索要赔偿。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王先生自村中接过水塘承包权后,属于水塘的实际控制者。虽然法律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对场所内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是王先生从事的产业为水产养殖,其行为本身不具有危险性,也未对刘奶奶造成实际损害。刘奶奶并不属于其生产经营场所内的成员,无法要求王先生对其死亡担负责任。

而李母本身已经85岁了,可以推定其视力与听力都有衰退的现象,且其并没有特定职位或先行行为导致她对刘奶奶负有救助义务,不能将她作为责任的承担方。

在本案中,李先生私自使用预制板搭建水桥,由于设施简陋,他应当预见水桥上可能会发生危险。同时,刘奶奶年纪已大,在借用水桥时李先生应当对其后续的使用尽到安全提醒的义务,但李先生并未作出相关声明,也没有在水桥旁设立警示牌等告示,应当对刘奶奶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

同时,个人应当对自身安全负担最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刘奶奶精神正常,有自主的控制能力和正常的思考能力,应当能够预见水桥洗菜可能会发生的危险。因其自身行为导致掉入水塘死亡,刘奶奶自身应担负其死亡的最大的过错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处刘奶奶一方承担90%的责任,而李先生承担10%的责任。

结语

生命热烈而绚烂,不同的年龄段都可以看到不同的风景。在学校中,我们经常能够听老师讲起珍爱生命,远离存在危险的种种事项;在社会中,国家宣传部门也会就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危险给予市民惊醒,保证公民的安全。

然而。不管外界如何警示,我们自己才是对自身最了解的人,应当对自我的生命安全负起责任。若是不顾阻拦、一意孤行,或是不思不考、凭心做事,都极有可能给自身带来极大的风险。只有健康的身体才能够欣赏到最美的事物,珍惜生命,珍爱自己。

(《回顾 合肥老太去邻居水桥上洗菜不慎溺亡,其女儿索赔50万,判了》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