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5岁老太用公园座椅晨练摔骨折,索赔18万!法院判了

游园本意为了放松身心,但若忽视安全风险,寻常的晨练也可能造成身体伤残。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老人用公园座椅晨练时椅翻人摔伤的索赔案。法院判决,老人和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均要为自己的失责“买单”。

2024年2月13日一大早,75岁的王老太照常在家附近的公园散步遛弯。当她拽着公园座椅抻拉身体,左右摇摆锻炼时,座椅突然翻倒,王老太随之倒地摔伤。经医院诊断,王老太腰椎体骨折,并在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

事后,王老太的家属找到公园管理方即某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协商赔偿问题。

家属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公园座椅嵌入地面的部分生锈老化失修所致,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对公园基础设施未及时进行修理维护,也未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或提示,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王老太将公园设施养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则辩称,公园的椅子是方便游客乘坐的,而不是用于锻炼的。王老太拽着椅子摇摆锻炼,把椅子拽倒了。王老太因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而受伤,公园管理方没有赔偿义务,不同意王老太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中,王老太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王老太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公园管理方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涉案公园是免费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场所,为游客提供安全的休闲娱乐环境是公园的主要公共服务内容。根据在案证据,公园座椅确实存在老化失修的情况,公园设施养护公司未及时维修养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公园内的长椅是供游客坐下休息时使用的,而非健身器材,在用力拉拽时,本身就存在一定危险性。王老太作为老年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应当预见到不当使用公园座椅借力锻炼可能发生的危险,但没有予以防范,这也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和王老太分别承担60%和40%的责任。公园设施养护公司赔偿王老太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判决后,王老太和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公园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园是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服务场所,属于公共场所的范畴。公园管理方应当对入园游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公园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范围,应以其管理义务和控制能力为限。比如,公园是否提供了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是否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维护、是否对潜在危险进行提示、说明、劝告等。

本案中,公园座椅因年久失修,存在生锈、松动等问题,公园管理方未及时检修,也没有对座椅的安全问题进行必要的警示和说明。公园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对游客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游客而言,无论在何处游玩,每个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园的公共设施都有专门用途,不是任何设施都可以用作健身器材。若游客不当使用公共设施,使自己陷入危险境地,要对自我损害后果“买单”。

来源北京晚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