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男单车环岛遭电死 家属获国赔463万
大陆男子2018年来台单车环岛却遭路灯电击死亡,家属跨海求偿国赔,高雄地院与合议庭判家属胜诉。(本报资料照片)
钱姓男子2018年自大陆来台骑单车环岛,行经高雄市路竹区时遭漏电路灯电击死亡,家属跨海向高雄市府工务局养工处提出国赔,养工处认为钱男是大陆地区人民,依法不能适用我国国赔,高雄地院一审认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认为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因此可适用《国家赔偿法》,判养工处须赔偿463万多元,案经上诉二审为高雄高分院驳回,维持原判。
钱男2018年8月12日从大陆来台单车环岛,同月16日行经路竹区时遭到路灯电击,两名民众路过时,发现钱男趴在路灯下方,赶紧报案送医仍不治。检警相验发现,钱男左前臂至左手腕有12处烧灼痕迹,明显遭电击,相验证明书记载死因也为电击性休克,钱男父母跨海提告,要求高市工务局养工处给付精神抚慰金、扶养费等共1165万多元。
高雄地院一审时,养工处辩驳,大陆地区并无台湾的《国家赔偿法》,且钱男为大陆地区人民,依法不能适用我国国赔。
法官认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地区人民也是中华民国人民,并无禁止大陆地区人民请求国赔规定,且该路灯曾于2018年2月15日因漏电维修,可以认定养工处未妥善管理,确有发生漏电可能,判养工处须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共463万9000多元,双方均不服,上诉高雄高分院。
二审合议庭依相关证据,认定养工处确有过失;扣除大陆的抚养补助700万元后,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养工处得给付钱男父母463万多元。
原告委任律师郑瑞仑表示,本案胜诉关键在于我国宪法把大陆地区视为固有疆土,两岸条例也认为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该条例及国家赔偿法并无禁止大陆地区人民请求国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