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台骑单车环岛遭路灯电死 陆男双亲撤回国赔告诉
最高法院。(图本报资料照)
大陆籍钱姓男子2018年8月间来台骑自行车环岛,却于高雄市路竹区大公路「新达043」遭路灯电击死亡。双亲跨海提告请求国赔,一、二审均判赔463万元,后来上诉最高法院期间,双方在刑事案件达成和解,因此向最高法院撤回第一审之诉,等于家属从未请求国家赔偿。
双亲提告主张,2018年8月12日钱姓儿子来台骑自行车环岛,于8月16日下午6时40分许骑至高雄市路竹区大公路的「新达043」路灯时,遭电击死亡,相验尸体证明书记载直接死因是「电击性休克」,先行原因为「左前臂至左手腕多处电击烧灼伤」、「遭电击」,属意外死亡,足证儿子确是因遭路灯电击而死亡。该路灯为高雄市政府工务局养护工程处设置及管理,因疏于维护管理检修,致漏电造成钱男因左手碰触路灯而遭电击死亡,高雄市养工处自应负国家赔偿责任。
钱姓父亲因事故支出医疗费用新台币9245元、丧葬费用63万620元(台湾部分为9万5112元、中国大陆部分为人民币12万3674元,以当时汇率4.33计算,折合53万5508元)。又钱父于2010年2月1日退休后,仅靠每月领取退休养老金、单位补充养老金及社会养老金共人民币7877.53元维生,裘姓母亲则靠每月领取退休养老金及社会养老金共人民币5585.6元维生。
家属二人顿失独子,受有精神上痛苦,故钱父受有扶养费296万7450元、慰抚金200万元的损害,裘母则受有扶养费405万2187元、慰抚金200万元的损害,因此请求国赔1165万多元。
高雄市养工处否认有过失,认为本件并不能证明钱男的死亡系因路灯漏电所造成,且丧葬费用应以30万元为限。此外,钱男为中国大陆地区人民,依法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另双亲二人并未证明不能维持生活,应无请求扶养费之权利。双亲二人请求精神慰抚金过高等语。
高雄地院指出,据法务部函释,参照两岸关系条例意旨,大陆地区人民也是中华民国人民,适用国家赔偿法,而陆委会的函复则说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基于人权保障和人道理念,应适用国赔法,认定养工处有疏失,应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共463万元,双方均不服上诉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调查,案发前半年,该处曾发生漏电,之后便未维修,并据证人证词及相验报告等证据,认定养工处维护不当,确有过失,并审酌大陆有扶养补助,应扣除700万元扶养费,认为给付精神抚慰金等共463万元比较合理,维持原审判决。
双方上诉最高法院,后来双方在桥头地院刑事过失致死案件时,达成和解后,向最高法院撤回第一审之诉,等于家属从未请求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