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翻越铁栏杆遭路灯电死 瑞芳区公所判赔30万元

6年前新北市简姓男子瑞芳排水沟旁,因触摸漏电灯杆电死家属诉请国家赔偿基隆地院判决瑞芳区公所须赔偿家属192万元。(本报资料照片

6年前新北市简姓男子在瑞芳大排水沟旁,因触摸漏电路灯杆遭电死,家属诉请国家赔偿,基隆地院判决瑞芳区公所须赔偿家属192万元,但台湾高等法院认定,简男擅自从路旁翻越铁栏杆致触电死亡须负一半责任改判赔30万元。可上诉。

死者家属提告主张,2015年12月27日凌晨3点多简男行经新北市瑞芳区瑞滨路大排水沟旁时,因设于该处的路灯电杆有漏电情形,致其因触电死亡,瑞芳区公所是灯杆的管理单位,应就漏电造成简死亡负国家赔偿责任。

基隆地院判决,瑞芳区公所须赔偿简的妻子及2个儿子各64万元,合计192万元;上诉后,高院认定该灯杆的开关箱脱落电线漏电,因接地不良、配线装置不良、连接线脱落致漏电,区公所应负国家赔偿责任。

高院认为,该灯杆设施的管理固有欠缺,但路段旁已设有铁栏杆警示,简男擅自从路旁翻越铁栏杆,致碰触灯杆及其附属设施致触电死亡,简也有过失应负担1/2责任,重新考量赔偿金额后,认定区公所只须赔偿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