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搭错车!走铁路车站遭撞亡 家属求偿仅获赔10万
▲男大生走铁轨遭撞死,台北地院依《铁路法》判台铁应赔10万元。(示意图/本报资料照,与本文当事人无关,下同)
新北市一名郭姓男大生于民国102年从树林火车站搭车,却误上没载客的太鲁阁号到调车场。男大生察觉后,只好下车并自行沿着铁轨步行,打算回到车站,途中却遭火车撞死。事后,郭男父母认为台铁有疏失,申请国赔562万多元;但台北地院认为,死者自己走铁轨丧命,不符合国赔规定,依《铁路法》判赔10万元。全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郭男于102年9月9日晚间11时许,在树林火车站购票搭车,准备回到板桥住处,却误搭上未提供载客的太鲁阁号;直到列车开到树林调车场时,他才发觉不对劲,于是便下车步行,打算沿着铁路自行回到车站,但途中却遭2172车次之区间车撞上,送医后仍不治身亡。
郭男父母认为,台铁树林火车站和调车场内之站务人员皆属公务员,案发时却未善尽职责,先是错误允许已达终点且停止载客之列车,停放第二月台供民众继续上车,又未确实清查是否有人误搭,而调车场人员也没有监控、清查或协助引导乘客回到树林火车站,致使儿子只能自行沿铁轨走回车站,因此有严重疏失,应依《国赔法》负赔偿责任。
针对死者家属控诉,台铁主张,郭男违规误搭上进调车场回送之列车,过程中并未寻找站务人员协助,反而迳自行走禁止跨越之轨道欲走回树林站,导致遭另一列车撞击致死;另外,调车场属于内部工作基地,并非公有公共设施,因此台铁并无怠忽职守之缺失;再加上,相关站务人员被控业务过失致死也都确定不起诉,证明相关人员皆无疏失,因此事故仅适用《铁路法》而非《国赔法》。
台北地院认为,当时树林车站内的告示板有显示该列车已达终点站,请旅客请勿上车之相关标语,且广播也有播放「本次列车仅到本站为止,其他旅客请勿上车」,加上2名清车人员也有交错清车,已尽管理之责;又郭男擅自进入属「禁止跨越」区域之铁轨,身上也有携带行动电话,却未加以求助自有疏失,因此本案并不适用《国赔法》规定。
法官表示,郭男自买票搭车行为起,已与台铁有运送契约存在,符合《铁路法》及《铁路行车及其他事故损害赔偿暨补助费发给办法》第4条「铁路机构因行車或其他事故,致人死亡或伤害,而能证明事故发生,非可归责于铁路机构者,对于受害人之死亡或伤害,仍应酌给恤金或医药补助费」之规定,须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全案可上诉。
▼树林火车站。(图/翻摄自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