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诬性侵 情妇反赔40万元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吕姓女子与已婚陈姓警员交往5年后,因感情生变,愤而控告陈员性侵,陈获不起诉处分婚外情曝光后,陈的妻子怒告吕女并求偿,台北地方法院两次审判均认定吕女侵权,判决赔偿抚慰金40万元确定。刑事部分吕女判刑4个月,缓刑2个月已确定。

根据台北地院公布的判决书指出,50岁吕姓女子与已婚陈姓警员自民国92年起发生婚外情,两人交往5年后,感情生变,吕女愤而控告陈男性侵,陈男因罪嫌不足,获不起诉处分,但于侦查庭时坦承与吕女发生婚外情,陈男的妻子得知丈夫外遇后,愤而控告吕女通奸并求偿40多万元。

刑事部分,法院依通奸罪判吕女4个月,宣告缓刑2个月确定。民事部分,台北地院简易庭认定吕女侵权,判决赔偿抚慰金40万元;吕女不服,提起上诉,台北地院合议庭判决上诉驳回,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