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申请破产将「禁奢」 雇主还债从劳工开始!
▲行政院发言人孙立群(左2)召开院会后记者会。(图/记者赖于榛摄)
行政院会14日通过司法院拟具的「破产法(将更名为『债务清理法』)」修正草案,由行政院与司法院会衔函请立法院审议,内容规定债务人声请破产后,生活消费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否则法院有权依利害关系人的声请或依职权裁定限制,被视为「禁奢条款」;另外草案也明订,法院裁定雇主开始债务清偿程序前6个月内,须优先清偿积欠劳工的薪资。
司法院指出,破产法是在民国24年制定公布,期间虽经3次修正,但不足适应现代社会的经济需求及国际潮流,因此自民国82年起,邀集学者、实务专家组成「破产法研究修正委员会(小组)」,就现行法进行全面的检讨修正,拟具破产法修正草案,并将法案名称修正为债务清理法。
这回修正整个大调整,条文从159条扩增为337条,除了明确区分一般程序适用的共同事项及各别程序的特别规定,依不同债务清理事件的特质而定处理方式,也提高规范密度,有助提升债务清理功能。
修正草案重点还包括「禁奢条款」,规定债务人声请破产后,生活消费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否则法院有权依利害关系人的声请或依职权裁定限制;并且一旦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居地,法院视情况也可限制出境。
另外,过去时常发生雇主破产后,劳工求偿无门的状况,这回修正条文明定,法院裁定雇主开始债务清偿程序前6个月内,须优先清偿积欠劳工的薪资;若债务人在债务开始和解、破产、重整程序前2年内或在程序中,有隐匿或毁弃财产,恐面临最重7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300万元以下罚金。